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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器当玩具 同伴右眼失明

  发布时间:2007-12-27 11:27:19


    小学生玩耍时竟拿注射器当玩具,结果注射器针头刺伤了同伴右眼并最终导致其失明。近日,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寇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用具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8741.96元,被告新郑市某小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原告王某与被告寇某均系被告新郑市某小学下属某教学点的学生,其监护人均与该小学签订有走读生安全责任书。2007年3月29日约13时30分,原告王某在该教学点校园内与同学玩耍时,被被告寇某用带有针头的注射器刺伤了右眼。因该教学点下午上课时间为14时整,该教学点当时无值班人员。原告受伤后曾被送往当地的一村卫生所治疗,经诊治其右眼仍有视力,原告回校上课。次日,原告因视力下降被送往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眼角膜穿透伤、眼内炎,行右眼玻璃体切除及内容物摘除羟基磷灰石植入手术,原告于4月27日出院,出院时医嘱定期复查、不适随诊。5月29日原告在济南军区空军郑州颖河路干休所门诊部安装义眼一只,花费3600元。经郑州安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王某右眼外伤,眼球己摘除,其伤残程度已构成五级伤残,眼球摘除后需安装义眼,义眼需3年至5年更换一次,期限以中国人均寿命为准。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寇某的监护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5149.45元,被告新郑市某小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寇某在玩耍时致原告受伤,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已构成侵权,但因其属元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被告新郑市某小学下属教学点在正常教学的午间时间没有安排值班人员,致使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携带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进入校园,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管理、保护义务,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存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原告的监护人不按其与学校签订的责任书规定接送原告,未谨慎履行监护职责,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本案案情,被告寇某监护人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80%为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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