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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棵荒地杨 三家争夺忙

  发布时间:2007-12-27 11:10:24


    荒地上三棵树,三家为争夺所有权闹上了法庭。日前,登封法院依法以树木的所有权纠纷,应由行政主管部门确权处理为由,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席某年近八旬,登封市君召乡人。今年四月,席某诉于法院称,1982年秋,他在自己责任田旁边的荒地内种植了九棵杨树,1993年席某伐掉了其中的三棵,随后,火又烧死了一棵,2000年席某卖给了李某一棵,2006年席某准备将剩余的四棵中的三棵卖掉时,被告肖某称这四棵杨树中最大的一棵是肖某的,被告王某称中型的两棵是王某的,只有最小的一棵才是席某的,为此三方发生了纠纷,经村委调解,村委认为现存的四棵扬树均应归席某所有,可肖某和王某拒不执行村委的决定,仍阻止席某卖树。故席某请求判令肖某和王某停止侵权。被告肖某和王某对席某诉称的事实予以否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民之间,因树木的所有权发生纠纷,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确权处理,而本案就是公民之间因树木的所有权发生的纠纷,所以本案应当由有关的行政部门去解决,原告诉于法院,请求法院按照民事案件解决此纠纷,于法无据,故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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