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月】
听众朋友,大家好!我是主持人肖月。很高兴和大家再一次相聚在每周星期六下午播出的《法官说法》节目中。这个节目是由我们《郑州新闻广播》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安报》联合播出的。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今天走进我们直播室的特邀嘉宾: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刘思源,郑州大学法学硕士。
【案情】
周强是一名30多岁的农民,他们家祖上都是行医的,家里保存有一些祖传秘方,平日里、村民们身体有个什么毛病,都习惯的来找周强给看看,周强也还真治愈过不少人病人。后来,周强干脆就自己购买了一些药物,更加热心的为村民们看起了病。不用说,周强是没有医生执业资格、更没有办理医疗执业许可证的,本地的村民们也都知道这个情况,但还是时常去找周强看病。一天深夜11点多,和周强住在同一个村的亲戚李富慌慌张张的跑来,请周强去给自己即将临产的妻子李花接生。周强一番简单的检查后感到胎动还挺强的,认为有生产的迹象,就让李富抓紧送妻子李花去医院生产,李富一听便很着急的央求周强说:“医院那么远,现在这么晚了、又找不到车,你就帮帮忙、给接生把?”,于是,周强就给李花打了一支催产素。可是直到第二天的凌晨,李花还是没有生产,可李花的肚子却疼的不得了、直冒冷汗!周强见状又给李花注射了1支病毒灵、半支安乃静,李花这才觉得稍稍好了一些,但还是一直没有生产。周强又一次进行产前检查后告诉李富说:胎儿和产妇都挺正常的,现在可以到医院去生产了。于是,周强只收取了80元钱的药费就离开了。当天上午,李花被送到医院,可是经医生检查后却告知李富夫妻:胎儿已经死亡了!后经法医鉴定,胎儿是因为在脐带有病变的情况下,不当使用催产素引起强烈宫缩,导致胎儿窒息死亡。李富觉得:这都是因为周强的失误才导致了这样的结果,便怒冲冲的找到周强说,“是你把俺的孩子杀死了,我得告你!”,周强一听这话,更是一肚子的冤枉,他说:你李富明明知道我不是正规医生,可还是为了省事儿、非要让我帮助接生。我没收你一分钱的治疗费、只收了点应有的药费,我一没盈利,二更不会想要害死你的孩子,我凭什么告我啊?我没有责任!
【问题】
你认为,周强的说法有道理吗?
他的行为构成犯罪了吗?
假如构成的话,你觉得应该属于什么罪?为什么?
【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周强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行医罪,其辩解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被害人的承诺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构成犯罪,但这只有在那些以违反被害人意志为成立前提的犯罪中才能成立,例如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如被害人自愿,即不构成犯罪。而在其他一些不以违反被害人意志为成立条件的犯罪中,如拐卖妇女、儿童罪中,被害人同意并不排除行为人的犯罪性。
在非法行医的案件中,即使犯罪嫌疑人在非法行医时得到了患者的同意,也不能阻却其犯罪的构成。这是因为1、非法行医是危害公共卫生的犯罪,其侵害的是社会秩序和整体利益,故单个人的承诺不能取代社会利益,所以被害人的同意是无效的。2、被害人同意其治疗,只可能是对行为人治疗行为本身所作出的同意表示,而不可能是对伤亡结果所作的承诺。没有任何人会同意别人把自己治病治出来伤亡的结果的,这是非常荒谬的。所以发生伤亡的结果仍是非法行医者自身应承担的责任。3、我国《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就说明,即使患者在明知行为人不具备行医资格,仍同意其为自己治疗并愿意承担医疗风险的情况下,但因非法行医明确违反了法律规定,行为人仍实施了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其行为依旧构成犯罪。同样,即使行为人并未获利,只是实施了非法行医的行为,也构成犯罪,但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考虑。
因此,在本案中,李富虽明知周强不具备医生执业资格和办理医疗执业许可证,仍自愿向其求医,并不影响周强非法行医的行为。周强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为李花接生,因违规用药,造成胎儿死亡的严重后果,已达到刑法第336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程度,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通过对此案例的分析,我们还要提醒广大听众,人命关天,医疗是关系到人身生命安全的大事,因此国家对行医人和机构有着极其严格的规定和限制,我们不要图省事或省钱就到那些不正规的诊所去就诊,一旦发生事故,也不要自认倒霉,而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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