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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假烟千余条 四罪犯被罚15万

  发布时间:2007-12-19 15:18:53


    明知是假烟仍帮忙运输,最终难逃法律制裁。近日,新郑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鹏、杨敬佳、刘仁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亿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07年1月3日,被告人王鹏通过广州某航空货运部将一批假烟托运至长沙黄花机场货运部,后来他让长沙黄花机场货运部的杨敬佳、刘仁光向外转运这批假烟。为了赚取高额利润,杨敬佳、刘仁光让其职工王亿在黄花机场货运部以周普华的名义将该批货发往郑州飞鹰公司。后该批假烟在新郑港区被新郑市烟草专卖局查获。经查,该批假烟共计1069条,价值人民币28704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鹏、杨敬佳、刘仁光、王亿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运输,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被告人王鹏、杨敬佳、刘仁光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判处。被告人王鹏、杨敬佳、刘仁光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缴纳罚金,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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