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金磊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7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金磊在郑州市惠济区新柳路和金杯路交叉口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刚从网吧认识的朋友王伟可现金8元钱,当晚8时许,被告人刘金磊打“110”报警电话投案自首。他向民警交代他经常上网,已经到了无法自拔的地步,觉得很对不起家人,他就想了抢劫的办法,他认为只有把他关进监狱才能戒掉网瘾。
惠济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金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罚。但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报案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本案的事实、社会危害程度等,对被告人减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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