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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要工资被打伤 法官调解获赔偿

  发布时间:2007-12-18 08:04:32


    2007年12月13日,一起因讨要工资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得以成功调解,家住在开封尉氏县张市镇的进城务工人员王某当即拿到了赔偿款。

    原告诉称,原告王某是被告张某所带施工队的建筑工人,2007年11月2日22时许,原告向被告要工资时两人发生纠纷,被告将原告打伤,致原告左足第五跖骨基底部骨折,经公安机关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轻微伤。现原告身无分文只能借钱看病,而被告对此不管不问,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治疗费、交通费、共计8000元.被告辩称,原告起诉不实,事发当日原告饮酒过量后找被告要工资,离去时因建筑工地杂物堆积较多,原告自己不慎摔倒受伤;原告所花的医疗费,因当时原告没钱全部是被告垫付的;原告请求的误工费以每天60元计算过高,原告在被告工地上每天工资是30元,干一天活发一天的工资;医疗费与治疗费系同一概念,不应重复主张;原告经包扎后一直在住所休息,根本没有住院,也不需要陪护,原告主张陪护费没有依据;因原告颠倒黑白,使被告被公安机关拘留10天,工地无法开工,给被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均系开封尉氏县张市镇人,平日里相处得还不错,矛盾尚有缓和的余地,便耐心细致地从法律规定、老乡感情、日后的交往等方面对双方做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张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一千五百元,当即支付七百元,余款八百元于十日内付清,双方握手言和。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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