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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搭顺风车出事故 驾驶员有过错需赔偿

  发布时间:2007-12-13 09:44:36


    2006年6月23日,原告郭某乘坐被告张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回家,与被告李某驾驶的三轮家用车相撞,致原告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后原告诉至郑州高新区法院,请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承担原告损失的70%,被告李某承担其损失的30%。后张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中原告是免费搭乘张某的车辆,为何张某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我国现行法律对这种情况下驾驶员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机动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有一个好意同乘者的概念,是指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损害的机动车内的无偿乘车人,即所谓的搭便车。好意同乘者与有偿同乘者不同,后者是指买车票乘车的乘客,在遇到交通事故后,可以依据客运合同处理,没什么问题。好意同乘者责任是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处理规则之一。虽然好意同乘者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有过错的驾驶员对好意同乘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适用侵权法律的规定,在符合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时,应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具体而言,应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因为驾驶员操控车辆,应对车内的人员安全负责,而不因乘车人是无偿乘车而免责。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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