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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法院:判还拖欠农民工10余万元

  发布时间:2007-12-11 09:46:27


    昨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拖欠农民工10余万元工程款和利息的案件,使原告十分激动,接连感谢法院为其做主。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06年元月11日,身为农民工的原告申先,与被告叶峰等三人签订一份《工程劳务用工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叶峰为甲方,原告为乙方;工程价款按施工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五十八元,基础按一层面积的三分之二计算;付款方式是,从乙方人员进场开始,甲方付给乙方每人每天10元的生活费,以后每结顶一层,付完成工作量的80%,主体结顶后付所干工程量的97%,剩余3%在主体验收后一月内结清;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协议约定为被告方提供了劳务,被告却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即甲方共欠乙方劳务费320 000元,已支付乙方215 000元,尚欠105000元。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甲方在2006年5月15日 左右先归还乙方一部分,下欠部分甲方在五月底还清。可是,被告付款11000元后,下余94 000元和利息拒不支付而形成纠纷。

    法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劳务费,但被告未能全额支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劳务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理由正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叶峰等三人支付原告申先劳务费94000元及违约金7000元。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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