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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行政复议工作规程(试行)》出台

受理申请不得推诿当事人可以要求复议机关当面听取意见

发布时间:2007-11-19 17:41:55


    为规范粮食行政机关粮食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程序,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粮食局出台了《粮食行政复议工作规程(试行)》,并将于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规程》共9章80条对粮食行政复议范围、粮食行政复议申请程序、受理、审查、决定以及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粮食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粮食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粮食行政机关申请粮食行政复议。  

    为方便行政复议当事人,《规程》明确,申请人申请粮食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粮食行政复议申请。粮食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权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规程》明确了补正方式,指出粮食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粮食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规程》指出受理申请不得推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粮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粮食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规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粮食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申请人依法提出粮食行政复议申请,粮食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绝受理的,其上级粮食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

    此外,《规程》还指出,申请人认为粮食行政复议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关系,有权申请粮食行政复议人员回避。粮食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粮食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粮食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但是当事人要求当面听取意见的;案情复杂,需要当事人当面说明情况的;涉及行政赔偿等情形的,粮食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当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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