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为张某承运一批润滑油,承运途中突遇事故,导致油桶损坏。张某和周某遂对油桶损坏数量以及周某应该赔偿多少的问题发生纠纷,形成诉讼。12月5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追尾事故损坏货物
12月5日,原告张某及其代理人来到法庭参加了审理,被告周某则独自应诉。
庭审开始,张某代理人平静地宣读了起诉书。今年8月,张某在周某所经营的郑州市二七区锦城货运部托运了26吨润滑油,由郑州发往乌鲁木齐。8月18日,该货运部派司机李某进行承运。当晚11时许,在货车经过洛阳高速东路口时,该车辆发生了追尾事故。
张某代理人称,张某清点得知,共损坏了128个包装桶,价值3600元。对此,张某、周某及司机李某三方达成了赔偿协议,这损失现在已经赔偿完毕。但剩余货物运到后,周某违约没有送货上门,而是通知收货人前去提货,收货人发现货物中其实还有很多油桶都损坏了,后清点得知多达430个。货物损坏,接货人不愿意接收,张某损失严重。协商无果,张某将周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30个油桶共计17390元的损失。
原告被告互相指责
对张某代理人的陈述,周某表示不予认可。周某称,张某不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这批业务的发货人是蒋某,自己是和蒋某签的合同,和张某没有任何关系。
张某代理人称,周某的说法只是为自己进行辩解的手段,双方承运货物的发货单上明确显示着货主张某的名字,而且如果张某不是货主,为何货单会在张某的手里?
见周某毫不客气,张某则又在法庭上提出周某的营业执照过期,属于违法经营。周某只得辩称自己的营业执照绝对不过期,只是现在正在换新的营业执照。
双方出示同一份证据
庭审中,周某与张某均出示了他们达成的“赔偿协议”为自己作证。
张某代理人称,事故发生后,对货物的损坏程度张某并不知情。张某到达现场时,周某已经将损坏严重的部分货物留在洛阳,其余周某所称的“完好的”货物已运至乌鲁木齐。张某与司机李某及周某三方达成赔偿协议只是证明了周某只是对损坏的部分油桶进行了赔偿,后来损坏的430桶并未赔偿。
张某代理人还未陈述完,周某就开始为自己辩解,表情和语气都显得很激动。周某称,赔偿协议上明确写有:“在赔偿过后,此货物以后无论发生任何事情,都与二七区锦城货运部和司机李某无关。”周某还称,张某这是不诚信的行为,对其公司的形象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要求张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庭审中,张某开始还很平静,可听到周某这样的说法,他按捺不住情绪,激动地说,在第二次装车将货物送达时,周某拒绝不履行送货上门的义务,并在货物统计表栏批注“润滑油不付运费不卸货”,表明周某太精明和不诚信。
庭审最后,周某仍坚持不予赔付损失。因双方意见相差较大,法庭当庭无法对张某和周某调解,将择日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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