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中一公司支付原告郑州金平混凝土公司货款1 920 360.16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3203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诉称,2005年4月7日至2006年4月26日,依约向被告供应了商品混凝土,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 920 360.16元、违约金1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中一公司辩称,原告所诉欠款不属实。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系有效合同,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但被告付给原告48万元货款后,下剩1 920 360.16元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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