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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惹祸的哥担责 不服向乘客要索赔

  发布时间:2007-11-29 09:47:00


    乘客乘坐出租车突然打开车门,不巧的是,一辆电动车撞了上来,骑车人受伤,出租车司机对骑车人进行了赔偿。而出租车司机认为,此事有乘客引起,该乘客埋单,把乘客告上了法庭。11月27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出租车司机未告知乘客等红灯时不得打开车门,自身有一定过错,乘客等红灯时打开车门致使他人受伤,故对原告的损失也应承担一半的责任。判决被告张女士赔偿原告已向骑车人郭某赔付的停车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原告的拖车费、停车费、车辆营运损失共计461.55元。

    据原告出租车司机白师傅称,2007年5月10日12时20分许,被告张女士乘坐自己的出租车,在航海北街交通路口时,被告带着小孩未经司机允许,擅自将右后门打开扔废纸,这时,正巧有一人骑电动车过来,撞上了车门,致使电动车主郭某受伤。

    经警方调解,原告白师傅为车主,先行向伤者郭某赔偿1000元。白师傅认为,乘客张女士因自己的过失,造成交通事故,此责任应有张女士承担,找张女士协商解决时,张女士不予理睬。于是,把乘客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伤者的1000元钱,和对自己造成的损失629元。

    乘客张女士对赔偿一事很不认同。辩称,自己不是要扔废纸,而是经过司机同意后才打开车门让儿子撒尿,刚打开车门,电动车就撞上,电动车主郭某受伤。但认为,自己和司机属于客运合同关系,导致郭某受伤与自己无关,出租车司机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并认为,郭某速度过高,自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郭某受伤与自己没有因果关系,自己也不是侵权人,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七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交巡警三大队做出处理后认定,出租车司机白师傅未提示乘客负事故全部责任,郭某无责任。白师傅赔付郭某1000元,其中医疗费360多元医疗费由保险公司理赔。法院认为,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原告白师傅未提示乘客不得在等红灯时打开车门,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被告乘客在车辆等红灯时打开车门致使郭海青受伤,未尽到安全乘车的义务,故被告对原告的损失也应承担一半的责任。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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