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区某村村民张某在帮助邻居周某搭建大棚时不幸被搭建大棚用的铁丝崩伤左眼,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张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周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5955元,近日,郑州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的受伤是其在为被告帮工过程中所造成的,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虽辩称原告的受伤系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帮工过程中,被告已明确拒绝过原告的帮工。但因被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其申请的证人当庭所作的证言显示被告并没有明确拒绝原告的帮工行为,故对被告该辩称不予采信,故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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