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阿庆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七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柳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清,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钱波,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绿化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郑密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才,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新颖,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厉天斌,郑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河南阿庆嫂实业有限公司因诉郑州市绿化委员会作出的义务植树任务通知书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7)中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阿庆嫂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柳娥及委托代理人钱波、张国清,被上诉人郑州市绿化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厉天斌、李新颖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阿庆嫂实业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郑州市绿化委员会达成和解、愿意履行法定义务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阿庆嫂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阿庆嫂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河南阿庆嫂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新红
审 判 员 郭宇凌
审 判 员 何信丽
二00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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