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期的审判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补正裁定书的适用范围出现了较多的争议。
吴某诉王某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二审判决书中的赔偿数字因为“计算器故障”导致出现计算不正确,从而造成判决书主文中金额错误。该判决在执行程序中发现问题,二审法院能否下补正裁定修订错误,存在争议。
赵某诉张某相邻房屋侵权案件 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支持了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第二项内容本意为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错误打印成了“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就是将原告之后的姓名打成了被告。一审法院送达判决后发现此处错误,制作补正裁定进行了补正。被告张某提起上诉,二审认为该案件程序和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但对于一审判决书主文存在的问题,有的认为一审法院已经裁定补正,二审不再处理。有的认为一审法院对于判决主文错误不能裁定补正,应通过二审判决书进行纠正。
认为可以通过补正裁定修订判决主文错误的主要理由是:根据1992年最高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关于民事补正裁定书规定,其补正的包括“民事判决书中的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笔和其他笔误”,并未限制对主文的非实质性错误的修订,所以可以裁定补正错误。
认为不可以通过补正裁定修订判决主文错误的主要理由是:判决书主文处理的是实体问题,不是裁定书能够处理的范围。虽然1992年最高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关于民事补正裁定书补正范围没有明确规定,但1999年4月6日最高法院下发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明确规定中对于裁定书改正、补充的内容,仅限于裁判文书中的文字技术上的失误,不涉及对实体(包括金额或者数额)和程序问题的处理。因而可以参照适用,对于一审判决主文错误应通过二审判决纠正,对于二审判决主文错误应通过再审程序予以解决。
对于裁判文书出现的案号错误,因为1992年最高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规定民事补正裁定书的案号应当与被补正的裁判文书相一致,所以实践中如何对案号错误作出补正裁定,存在一定的难题。
鉴于上述情况,请求最高法院在出台正式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时一并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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