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
翟金利,郑州大学在职法律硕士,现任荥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具有较强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审判实践经验。
【案情】
小蕾是初中三年级的一名女学生,今年16岁。刘强是他们的班主任。今年7月份的一天,刘强巡视这个班的课堂情况,发现小蕾没有来上课。下课后,刘强走进教室,看到小蕾的书包放在课桌的抽斗里,摆放的比较凌乱,便顺手帮助整理。结果看到了小蕾的一封恋爱情书,眉头一阵紧锁,遂将这封信揣进自己的口袋里,并其他同学说:“小蕾回来后,让她到办公室去!”说完便拿起小蕾的书包离开了教室。
刘强走后不久,小蕾回到教室。当她得知自己的书包被班主任拿走之后,顿时慌乱不已,转身向办公室跑去。小蕾向班主任刘强索要自己的书包,但是,刘强却表示:你必须说清楚那封恋爱情书的事情。可小蕾拒绝回答,并且要求班主任把那封情书还给自己。刘强说:还给你可以,但是你必须说明情况。小蕾一听,恼怒的转身冲出了办公室。
第二天,刘强来到教师,继续要求小蕾把事情讲清楚。小蕾说:那是我个人的隐私,别人无权过问!并严肃的要求班主任刘强立即把那封信还给她。刘强看到小蕾当着全班同学的面,态度如此强硬,很是生气,一面大声斥责小蕾,一面奋力将小蕾推出教室,随后从口袋里掏出那封情书便要在班上宣读。小蕾见状,不顾一切地冲进教室去争夺那封情书。争夺中情书被扯成碎片,小蕾见情书被撕毁,顿时大哭起来。这时,作为班主任的刘强,也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向全班同学公布了情书的内容,并再次大声斥责小蕾。
当晚,小蕾回到家中,越想越气,便心一横,从自家三楼阳台跳了下去,致使身体多处骨折。后经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等7000多元。小蕾出院后,要求其所在学校负担其治疗期间一切开支,补偿其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带来的经济损失。而校方则认为,小蕾跳楼属于自身行为,与学校没有关系,应该后果自负。为此,小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小蕾受伤的赔偿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评析】
本案属于混合过错而致人身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混合过错,就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不仅加害人有过错,而且受害人自身也有过错。为了让大家更清楚地了解什么叫混合过错,我先简单讲一下混合过错的法律特征:(1)受害人受有损害;(2)加害人与受害人均有过错;(3)加害人的过错行为与受害人的过错行为均为受害人损害发生的原因。由于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受害人的损害既不是完全由加害人造成的,也不是完全由自己造成的,因此,必须确定并比较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并据此确定责任的承担和责任的范围。如果一方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主要的作用,那么他应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如果双方过错相当或过错程度难以辩别,则平均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我们认为,对小蕾损害的发生,受害人和加害人均有过错。理由是:首先,受害人小蕾身为中学生,在学校上学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应过早谈情说爱,班主任刘强对其进行教育,其动机是正确的,小蕾应配合班主任的教育;其次,周蕾作为一名初三学生,年龄达16岁,根据其年龄和智力状况,应当能够认识跳楼的后果,应当能够采取一些理智的做法来处理这件事,所以,从这两点可见,受害人小蕾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负一定责任。下面,我们再来看加害人刘强,刘强未经过他人同意,偷看别人的私人信件且将信件的内容公之于众,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且教育学生的方法也显然很不恰当,对周蕾损害的发生存有过错,应负主要责任。因刘强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责任应由其所在单位--学校来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学校应对小蕾的受伤应该承担大部分的赔偿责任。其余小部分由受害人小蕾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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