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当前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07-11-20 09:42:20


    民事审判工作调整的范围非常广泛,民事案件审判质量的好坏,从小处讲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从大处讲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的权威。而民事裁判文书正是民事案件审判质量的最为重要的外在表现,它代表的是法院和我们的形象,体现的是司法的公正。

    作为民事审判工作者,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制作裁判文书也是我们的权利和神圣职责。因而,我们要高度重视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因为我们的工作态度和法律知识对裁判文书的质量起着决定作用。我们在制作裁判文书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公开、公正的司法理念,力求将诉讼进程中涉及的程序和实体问题在裁判文书中交代清楚,让任何人通过阅读裁判文书都能够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我们是站在中立的立场准确运用法律对当事人的争议仔细审查并经过深思熟虑后通过有逻辑、有效的推理过程才作出的该裁决。

    近期,我们抽查了100份一、二审裁判文书,发现80%都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有的是因为字号不规范,有的是缺少审理查明部分,有的是没有引用法律法规,有的是盖章不正确等等。对于近期改判发回的案件有10%与裁判文书质量直接有关。问题比较突出的是有30%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判决说理部分写得过于简单,有的甚至“不讲理”,缺少说服力。有20%的二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基本都是如“上诉人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等套话,没有体现出每个案件的特点,针对性不强。

    通过实践,我们知道,裁判文书要写得好坏,一是看叙述事实是否清楚;二是看有无分析论证,要言之有理,论之有据;三是看是否体现了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保护。下面结合民事审判实践,谈一下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裁判文书首部的制作

    裁判文书的首部应当写明标题、案号、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案件由来(一审、二审、再审)、审判组织、开庭审理过程等,在裁判文书的首部体现的是审判程序的合法性。

    (一)首部易发生的错误

    1、案号写法的习惯性错误:如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7年受理的第2072号民事案件,案号应为:(2007)二七民一初字第2072号,经常有写成(2007)二民一初字第2072号,或者(2007)二七民初字第2072号,均不规范。

    2、文书的名称错误:如法院名称应为“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不注意而经常漏字,如打成“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法院”或“河南省郑州中级人民法院”等。

    3、习惯性错误:常见的笔误是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打错的情况。比较常见的是同音字的错误,发生于拼音打字方法的错误;原告马现忠,打成了“马献忠”,王玉锋,打成了“王玉铎”。货款纠纷打成了“贷款纠纷”。还有的连环案件容易出现粘贴性错误,如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工作时间、工资、请求数额等。还有的甚至根据当事人名称而想当然的将性别打印错误,比如将王军(应是女性)打成了“性别,男”等。特别对于公司法人等名称一定要表述准确,经常出现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中打成“某某有限公司”的情况。

    (二)首部的规范

    1、标题中的法院名称,应当与院印的内容一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样本的规定,基层法院裁判文书的首部中法院名称应当冠以省、市、自治区的名称,法院名称的字体为小标宋二号,文书种类应写在法院名称的下一行,字体为小标宋一号。法院名称与文书种类居中。如中牟县法院的裁定书,就应该是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案号由年度和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以及案件的顺序号组成,年度要求用阿拉伯数字,如中牟县法院2007年受理的第100号民事案件,如交由该院民一庭审理应当写为(2007)牟民一初字第100号。

    3、当事人的称谓,应当按照当事人的身份列明。

    如果是一审案件的原告,写明原告,如果是被告提出反诉的,要在本诉称谓原告的后面注明原告(反诉被告)。如原告王为民,被告反诉了,应当写明原告(反诉被告)王为民。

    4、当事人的自然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对于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要写经常居住地。

    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只列项写明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同时,对于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要在法定代理人基本情况介绍末尾注明其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母子、父子等关系。

    5、当事人出庭的情况,当事人和代理人都出庭的,可以按照样式写。当事人未到庭的,写法应显示何种传唤方式,如“被告某某经法院以留置开庭传票的方式通知,未到庭参加诉讼”,或“被告某某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等。

    二、关于事实的认定即经审理查明的制作

    事实部分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法院认定的事实。

    (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争议的事实,主要是通过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的陈述表述。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所以要写明这些内容,一是为了体现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二是为了集中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明确纠纷的焦点,做到与以后各部分的叙事、说理和判决结果紧密联系,前后照应。对于这些内容的陈述,规范要求:“文字简练、内容概括”

    但是很多文书对于当事人的陈述,不加删择,全部照抄,语言过于通俗,失去了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当事人的诉辩称应当言简意赅,也不可过于简单。是“简练”不是“简单”。不能仅写被告辩称“原告请求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另外,在二审文书中要注意将一审的“本院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本院予以采信”等转换为原审法院查明、认为、采信等。

    (二)争议的事实

    现在很多裁判文书都在陈述完当事人诉辨称之后,加入一段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总结,准确总结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是确定双方争议焦点、正确处理纠纷的重要前提。总结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要做到面面俱到,但又不是当事人非法律语言的简单重复。

    对于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要求总结精准。但目前是有的总结不够精准,无法充分体现当事人争论焦点。因为,我国民事诉讼中并未采用律师强制代理制,因此,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并不都是法律专业人士。有些当事人的语言能力、逻辑性或法律知识不强,提出的诉辩意见,往往没有明确的诉讼目的或不能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此时就要适当引导当事人明确诉讼目的。在总结当事人诉辩意见时,还要注意不能遗漏。因为诉辩意见是裁判文书论理部分的基础,只有不遗漏诉辩意见,才能做到有针对性的论理,才能全面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法院认定的事实主要包括:

    1、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法律关系的时间、地点及法律关系的内容;  

    2、产生纠纷的原因、经过、情节和后果。

    法院认定的事实,必须是法院开庭审理查明属实的事实,叙述方法一般应当按照时间顺序。客观、全面、真实反映,同时抓住重点,详述主要情节和因果关系。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就是法院在当事人双方主张的事实当中,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根据充分的证据,确实证明为真实的事实或者是不真实的事实。在认定事实的时候,不论是肯定,还是否定,理由都必须充分,有说服力。为了维持公众对法院事实认定司法程序的信任感,应当对为何认定此事实而不是彼事实的理由作出更多披露。

    3、对于文书经审理查明部分的证据的说明

    按照规范的要求,在法院认定案件事实部分,要对证据进行列举,对于双方所举证据,要在叙述过程中一并分析列举。

    目前主要有以下书写格式:

    第一种,先写查明的事实,最后列举表述的格式,这是老格式。主要是用于案件的案情较为简单,双方争议不大的民商事案件的写作。主要是先写明法院查明的事实,然后将双方提供的证据列明“上述事实,有某某证据在案佐证。”

    第二种,先罗列证据,在确定查明的事实的格式。为了全面反映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情况,在裁判文书中采取了这样的写法,即“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某某证据,证明某某问题;2、某某证据,证明某某问题。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每一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力有或无异议。因被告对原告的某某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对原告的某某证据有异议,且该证据因某项事由,本院不予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也是如此罗列一番。然后写明“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或“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之后才开始叙述事实。

    第三种,先写明无争议的事实,然后写明“上述无争议的案件事实,有某某证据佐证。”再写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同时说明双方针对这一争议事实各自所提供的证据,以及各自对证据的质证意见。

    第四种,按照时间或者事件发展的顺序写,先写明原告或被告提供的证据某某,证明何何事实,双方对此事实有何争议,质证意见为何,法院认定何方的证据。

    综上,如果在制作的裁判文书中,引用证据时,都是使用“上述事实有某某证据在案佐证”的套话,将被采纳的证据名称罗列出来,而对未被采纳的证据则不予交待,这样在接到判决时当事人会问我们“某某证据为什么没有被采纳?”所以上述所说的第一种写法可能仅适合于案件事实争议不大的案件。第二种写法似乎有些矫枉过正,使人对案件事实不能一目了然,特别是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数量很多,而大部分证据与案件关联性不大的情况下,罗列证据只能增加我们的工作负担和浪费读者的宝贵时间。要根据具体案情采用相应的写作方法,总的来讲目前第三种和第四种使用较多,占50%以上。

    三、关于理由部分即本院认为的制作

    理由部分应写明判决的理由和判决所依据的法律。

    1、判决的理由,要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阐述法院对纠纷的性质、当事人的责任以及如何解决纠纷的看法,说理要有针对性。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针对当事人的争执和诉讼请求,摆事实,讲法律、讲道理,分清是非,诉讼请求合法有理的予以支持。不合法无理的,不予支持。对违法的民事行为应当严肃指明,必要时给予适当的批驳。文书应当是以理服人。本院认为部分是裁判文书的最关键部分,这一部分充分表现了我们的法律意识如何,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如何,裁判文书的质量好坏集中体现在这部分中。

    首先应对合同或法律行为的效力有一个总体评价。如合同纠纷案件。合同效力确定是否正确,直接影响到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与否。

    其次应注意裁判文书的读者对象。如一审文书,读者对象主要有两部分,一是诉讼当事人,二是该裁判文书的二审法院。应当保证非专业的诉讼人士能够理解该裁判文书的内容。二审法院则应当可以从裁判文书中知道裁判是如何作出以及为何作出的。减少当事人投诉率和改判发回率,不应依靠宣判时以及与二审法院交换意见时解释裁判结果,而应将工作重点放在裁判文书的写作中。如二审文书,对象主要是一审上诉的当事人和一审法院的承办人。应当写明维持或者改判的原因与理由。

    第三,应层次清楚。一个案件的处理往往涉及几个甚至更多的法律问题,这时可以使用标题或段落编号来帮助分清层次,以便于阅读和理解。

    第四,应阐述完整的推理过程。本院认为部分与前面的认定事实、后面的适用法律有联系,要顺理成章。推理过程应写明如何通过经认定的事实推导出法律结论,这一点至关重要。有必要在逻辑推理过程中应该列出每一步骤,但这一点往往容易被忽略。如果省略了一步逻辑推理,可能就会被认为这一步推理没有被注意到。或者会使当事人和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为何作出此裁决不得而知。

    对于本院认为部分,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逻辑推理方法。如演绎推理、驳论、三段论等。现在采用较多的是在总结双方争议焦点后,分为各个焦点一一论述,

    第五,应使用规范的词汇用语。裁判文书是实施法律的重要工具,需正确地阐述、体现法律精神,而“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因而,准确、精炼、朴实、庄重就构成了法律文书的语体风格,而大量使用法律词汇,正是这一语体风格的体现。使用这类词语,要依照法律规定,准确把握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能随意增减其义,改动其名。只有准确把握法律词汇,才能正确使用,准确体现法律精神。

    第六,本院认为部分尽量不涉及与本案处理无关的问题,特别是不轻易认定一些无关行为的效力,否则可能会对当事人的其他诉讼造成困难。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已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是不用当事人再行证明的事实。

    第七,引用法律条文时应一论一引。以前我们的裁判文书中只在判决主文前据此判决处统一将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序号列明,并不写明法律条文的内容,这样写难以让人对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一目了然。实践中,应当尽量做到得出每一个结论都要写明所适用的相应法律条文。

    如最近判决的一起担保合同纠纷案件的本院认为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王海平和郭秀道2006年5月22日的借条中,吕传银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但对于吕传银承担何种保证方式没有明确约定,依据上述规定,吕传银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为债权人的王海平可以直接要求作为担保人的吕传银偿还该笔债务,故现王海平直接要求作为吕传银偿还该笔债务并无不当…。”

    有时在实体法没有相关规定,而政策或有关部门规章中有规定的情况下,虽然不能将政策或部门规章作为据此判决的法律,但可在本院认为部分变成认识性语言写清楚,作为我们在法律政策的大框架下价值取向的依据。另外,对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也应引用实体法,有时我们认为无法律条文可以引用,但此时作出这种判决的理由应是原告的主张证据不足,完全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不能出现通篇本院认为没有明确引用法律条款的情况。

    四、关于判决结果即判决主文的制作

    判决结果,是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判决结果要明确,具体,完整,根据案件是确认之诉、变更之诉、给付之诉的不同情况,正确加以表述。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需要执行的判决主文一定要写明履行期限,并将履行标的一定要具体确定并表述清楚。如一份借款纠纷案件所判决的利息表述错误,它将按照2‰计算,打成了按照“2%”计算,利息成了天文数字。还如一份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应在未卖出的房屋范围内交付一套房屋给原告”,而后因被告将所剩房屋全部卖完而无法履行该判决,导致原告被迫申诉。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当事人因不服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的,该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而胜诉方当事人将据以申请强制执行的又只能是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如果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则无实体内容可供执行。因而对于原告起诉的理由不成立,或无法律依据,不能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如某银行对其职工做出了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并停发工资,职工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银行的处分决定并补发工资;银行不服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认为银行的诉讼请求不成立,遂判决撤销银行处分决定并补发工资。

    五、关于文书的尾部

    文书的尾部应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要注意现在的诉讼费用要按照国务院制定的《诉费费用交纳办法》处理。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间、上诉法院名称以及合议庭成员的署名和判决的日期要表述清楚准确。

    另外,根据最高法院要求,一、二审判决具有金钱给付的,应当在所有判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责编/小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