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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车辆倒卖多次 责任承担如同链条

  发布时间:2007-11-15 14:44:37


    一辆挂靠其他单位的车辆,由于多次转卖而未办过户手续,因此,出了事故后在追究赔偿责任中,涉及了A、B、C、D诸多当事人。昨日,郑州高新区法院终于在捋清事实后,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55210元车辆损失,并承担3780余元的诉讼费。

    2006年9月9日,被告杨通驾驶装运公司的重型自卸大货车,与雇佣司机陈庄庄驾驶原告宋红红的重型自卸大货车相撞,经公安机关和鉴定部门认定,原告车辆损失78,872元,杨通负主要责任。为此,原告将被告杨通和装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偿。

    被告装运公司称,杨通开的车是挂靠装运公司的,实际车主是张斤,应由张斤承担赔偿责任。张斤辩称,杨通开的车是他和宁哥合伙经营,但他已于2005年9月退出,车早卖给宁哥了,应由宁哥担责。宁哥辩称,自己不应担责,因2006年4月此车卖给良臣了,事故发生时由良臣实际控制此车,所以应由良臣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通开的车是张斤和宁哥共同购买的,后挂靠装运公司,是张斤与装运公司签的合同。2005年9月张斤退出后,宁哥接收该车。2006年4月宁哥又转卖给了良臣。出事时,车主实际属于良臣,张斤和宁哥并未支配此车的运营和所有权,更未从中获取利益,故不应担责。被告杨通实际作为良臣的雇佣司机,在雇佣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重大损失,理应由雇主良臣承担赔偿责任。又因杨通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法院判决其主人良臣负责赔偿原告车辆损失78,872元的70%,计55210元。此车的挂靠单位是收取管理费用的装运公司,所以,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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