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逃避10元的过桥费,丈夫开车闯岗,而坐在副驾驶座上的杨小雨(化名)却倒了大霉,被恼怒的大桥保安砸来的石块击中头部成了植物人。
这个发生在一年前的案子14日有了结果,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肇事保安赵昊(化名)被判三年有期徒刑,并和某保安公司赔偿杨小雨共计236000元的损失,郑州黄河公路大桥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司机闯岗保安砸人
2006年8月21日,郑州市某保安公司保安赵昊在郑州黄河公路大桥替同事值班,23时许,杨小雨的丈夫袁某某驾驶一辆长安牌小货车由南向北来到黄河大桥,闯岗后赵昊拦截未停,就从地上拾到一块水泥块向该车副驾驶的挡风玻璃砸去,杨小雨被击中头部,形成重伤,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至今仍然处于昏迷状态。一场悲剧就这样瞬间发生,看到妻子成了植物人,想起当初为了逃避10元的过桥费,杨小雨的丈夫追悔莫及。
肇事保安被判三年
见儿子闯了大祸,赵昊的父母对受害人深感愧疚,一再到医院看望受害人,并送来2000元的现金。2006年11月16日,赵昊被逮捕,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杨小雨的代理人提出了309082元的各种经济赔偿。2007年7月16日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鉴于被害方闯岗在先,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20%的责任,据此判处赵昊有期徒刑三年,并和某保安公司赔偿杨小雨共计236000元的损失,郑州黄河公路大桥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民事部分再起纠纷
一审判决下来后赵昊没有上诉,而民事部分的杨小雨、保安公司、黄河大桥却一起上诉到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杨小雨的代理人认为,原判认定赔偿数额偏低,杨小雨无过错不应承担20%的责任。保安公司诉称,由于赵昊违反制度,2006年8月11日已被除名,赵昊致人损伤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而黄河大桥认为,赵昊是保安公司的员工,其行为代表保安公司,与黄河大桥无关。
经过审理后,郑州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赔偿适当,被害方闯岗在先,有一定过错;保安公司提供的赵昊被除名的送达证明,由于证人是该公司的员工,与保安公司有着利害关系,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案发时赵昊在工作岗位上;而黄河大桥公司对赵昊具有管理责任,据此,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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