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担负着救死扶伤的重任,来不得丝毫马虎,稍有不慎,就会酿成过错。近日,登封法院审结了一起医疗过错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登封市中医院赔偿原告张建德误工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营养费、生活补助费、检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计36317.90元。
2006年4月28日晚7时许,原告在登封市少林路被车撞伤,由被告救护车接到该院治疗。在诊治过程中按一般外伤治疗,住院十五天拆线后让原告出院,漏诊了原告左胫骨近端骨折,致原告出院后5个多月内不能正常活动。2006年9月24日原告又到被告医院复查,发现原告左腿胫骨陈旧性骨折。2006年10月30日被告将原告送往郑州骨科医院治疗。经郑州市骨科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左胫骨近端陈旧性骨折,合并膝内半月畸形,交叉韧带损伤,并为原告作了交叉韧带修紧缩术和胫骨截骨植骨术等手术。原告于2005年12月10日出院(住院41天),被接往被告医院继续治疗,至2006年7月15日出院。原告在郑州市骨科医院治疗期间,被告支付治疗费22757.68元。原告从被告处分四笔取生活费2500元。原告自2005年4月19日入住被告医院至2006年7月15日治愈出院共452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为原告诊治过程中,明显存有过失,以致于造成漏诊,致使原告的最佳治疗时间被错过,手术次数增多,给原告造成了精神和身体上的痛苦,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生活费、检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二次手术费、鉴定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然而精神抚慰金一项原告要求2万元偏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为5000元为宜,故实际赔偿数额应为41805.90元。对原告要求的出院后误工费10395元的请求因该项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对原告的人身损害结果不应承担责任,只应承担漏诊6个月的相关责任,被告的该项辩由应予以部分支持。因造成原告骨折的结果的确是由交通肇事方所致,对骨折的治疗按惯例如被告不漏诊,也需三个月的治疗期限,该期限内的相关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故应从实际赔偿金额中扣除2988元。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2万元费用的请求,因该费用系其医疗过错行为所致,对其反诉请求不应予以支持。被告应赔偿原告共计38817.9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2500元,还应赔偿原告36317.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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