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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事故亡 构成工伤应赔偿

  发布时间:2007-11-14 15:29:36


    近日,登封法院对这起工伤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令:1、原告登封市新建烟煤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薛兴祥等50834.72元。

    2005年11月4日下午,薛俊杰驾驶二轮摩托车在登封市君召境内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薛俊杰不承担责任。2006年3月22日登封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薛俊杰系在原告处上班途中受到伤害并认定为工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薛俊杰在原告处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被登封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应对被告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一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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