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借人车辆出事故 法院依法判赔偿

  发布时间:2007-09-14 15:27:39


    借人车辆不慎出交通事故,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登封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弋西林赔偿给原告胡遂军经济损失52886元。

    2007年1月26日被告弋西林借用原告胡遂军的豫ACG077号桑塔纳轿车,当日下午5时40分左右,弋西林驾驶该车由南北行驶到槐下路51Km处(平陌大坡路段)时与登封市大冶镇吴庄村五组司机刘怀合驾驶豫AGZ379号帕萨特轿车由北向南行驶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胡遂军的豫ACG077号桑塔纳轿车经新密市价格认证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确认损失为50986元、估价费为19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弋西林借用原告胡遂军的豫ACG077号桑塔纳轿车在驾驶中与他人轿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52886元应予赔偿。原告要求的其它损失因证据不力,不能采信。对于被告的辩称,事实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