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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电1年8个月 电表度数却为0

----郑州一窃电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7-11-14 09:02:29


    勤俭节约是中国人的传统美德,这其中就包括节约用电。当然了,节约用电也就是节约能源,这原本是件很好的事情。然而,在城乡结合部,特别是在农村,一些人节约用电的方式却与众不同。为了节省一些电费,一些人开始在自己家里的电表上做起了手脚,让电表走得慢,甚至不走。

    郑州市一名个体工商户为了省电,私接电线、调慢电表,窃电时间长达1年零8个月,而在正常用电的情况下,电量显示的度数却为0度。2007年11月13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特殊的犯罪案件,“电耗子”王金喜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

    现年44岁的被告人王金喜系郑州市的一名个体工商户。据王金喜供述,2006年春节过后,自己家一个租房住户说他懂电工,王金喜就让他帮忙给电表“整整”,让电表走慢点,偷点电用。该人就把电表的铅封打开,帮王金喜给电表“整”了一下。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2日,郑州供电公司西区分局工作人员到郑州市中原区西耿河村进行用电营业普查时,发现被告人王金喜为了窃取国家电能,伪造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致使供电时电表不走,在正常用电的情况下,从2005年1月至2006年9月电量为0度,遂将王金喜家的电表拆除,中止供电,并于2006年11月3日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下发《违章用电、窃电通知单》,让王金喜补交电费4838.4元、违约使用电费14515.2元。2006年11月3日,郑州供电公司西区分局工作人员再次发现王金喜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继续进行窃电,应缴纳补交电费591.36元、违约使用电费1774.08元。2006年11月4日被告人王金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06年12月6日,郑州供电公司西区分局收取王金喜补交的电费4732.00元。

    另查明,2007年7月16日,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颍河路派出所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金喜已将拖欠的697.76元电费及滞纳金14515.2元交齐。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金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国家电力,价值5429.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金喜系初犯,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金喜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宣传处工作人员张胜利介绍说,近年来,因窃电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是两类人:一是用电户;二是帮忙私接电线、调整电表的电工。张胜利说,窃电手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在供电局线路上私自接线用电或绕越电度表用电;改变供电局计量装置的接线,伪造或启动表针封印以及采用其他方法致使电度表计量不准。窃电最集中的地区是在城乡结合部,主要在农村。张胜利介绍说,电工帮村民改电表,“获益”的主要是村民,之所以常常被认定为窃电案的主犯,而其他村民只受到行政处罚,这是因为电工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如果用户偷电的金额也大得足以追究刑事责任,那么电工和用户是共同犯罪。同时,由于电工是为多人私接电线、改装电表,“服务”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往往很高,所以电工要对这些人窃电的总金额承担责任。

    窃电数额如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怎么给窃电者定罪成了法官的难题,而难题的焦点就在于:怎么知道被告人到底偷了多少电?

    对此,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法官翟红斌介绍说:“对电表有改动,但不交代变更时间的,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103条规定: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所指容量乘以实际窃电的时间计算确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的天数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本案中,法院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都按6小时计算。”所窃电量计算如下:8KW×180天×6小时等于8640度(KW),该用户在照明用电申请单上所填写的容量为8KW。不满一千伏居民照明电价为:0.56元/度。那么直接的损失至少为:0.56元/度×8640度等于4838.4元。

    对于部分涉案当事人法律意识非常淡薄,以为偷电不过是小事,被抓住就不再偷呗,最多退赔一点钱的看法,法官翟红斌说,其实,私自改接电线、修改电表所造成的不仅仅是造成国家和企业财产的损失,更有很多安全上的隐患。比如,私接电线后,家中的电器失去了电表的保护,引发火灾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另外,窃电用户容易造成接地,使台区频繁跳闸,降低供电可靠性,严重干扰用电秩序。窃电者普遍从绝缘导线上剥开绝缘层私拉乱接,破坏了供电企业绝缘导线的绝缘性能,可能会给其他人员造成触电伤害,危及生命安全,甚至造成电力设施的损坏。最严重的后果是造成大面积停电,难以保障居民用电。翟红斌说,法院今后将组织法官和电业部门的工作人员,开赴窃电高发的一些农村地区,开展一次大范围的普法宣传活动。

    郑州某电力部门工作人员胡某介绍说,目前窃电“耗子”窃电“技艺高超”,主要有以下5种窃电方式。一是技术性窃电。在计量装置上做手脚,将三相四线(三相三线)电能表中的一相或两相进出线反接或不按正确相序接线达到窃电的目的;部分用户将电能表电压连片退出或松动达到窃电的目的;部分用户将电能表(分类电价用户)进出线,一块正接另一块反接,并采用闸刀控制达到窃电的目的。二是粗放性窃电。用户直接将导线钩挂在电力线路上,将电源引入室内使用,此类用户备有木梯、竹竿等工具进行窃电。三是临时性窃电。农村抽水、建房等临时用户,采取就近措施,直接用导线钩挂在电力线路上使用。四是隐蔽性窃电。用户利用墙体或其他遮盖物做掩体,在电力进户线上破口接线,通过墙体或其他遮盖物将线埋入室内,用闸刀控制进行窃电。五是交易性窃电。用电大户与电工勾结,电工抄表时少抄,数月后称其表计已坏将其更换实施窃电。

    如何防范窃电,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法官马伟利建议:一、供电企业对内出台员工自用电管理规定,将所有员工尤其是住外员工的姓名、住址、电表信息、所在公变名称等进行详细的专项登记,并于每月初对各户电费在公司公示栏中予以公示,将员工的用电完全纳入公司的自用电管理工作中;对抄表人员抄表不到位、随意估抄、漏抄,以及利用职务便利执行低电价等违章用电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二、对外抓紧更换城区老化腐烂的电度表箱,并加封、加锁;更换所有机械表,所有表计进行三封处理。三、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大力宣传《电力法》、《供用电规则》等法律法规,普及法律知识,使广大城乡居民群众认识到窃电就是犯罪,并从各种渠道警示窃电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同时,加大对窃电行为的查处力度,供电部门与当地公安部门联合,在夏季用电高峰期加大反窃电检查和地毯式用电普查,对那些常年危害电力安全的“窃电耗子”严惩不怠。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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