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们党在深入分析国内国际形势,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经验教训,借鉴其它国家成功发展模式及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道路、模式、战略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创造性地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理论。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唯物史观关于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主体和创造者的观点;强调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充分体现了唯物史观关于社会系统内部诸要素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思想;强调可持续发展,充分体现了唯物史观关于人、社会对自然界的依赖性和社会历史发展的连续性的观点。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治责任,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不断强化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措施,全面发挥维护国家安全、化解矛盾纠纷、打击预防犯罪、管理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服务改革发展的职能,为全面建设和谐社会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高效公正的法治环境。因此,科学发展观不仅是指导和谐社会建设的世界观与方法论,也是指导人民法院事业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本文通过分析和谐社会的理论基础,构建和谐社会中民商法的重要地位,法官的职能等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对通过审判活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尽一己之力。
一、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基础
对和谐社会的追求是人类的终极目标,春秋战国时期,各种学派对秩序与和谐共同的追求,《礼记.礼运篇》:“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已,力恶其不出于其身也,不必为已,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儒家强调应当从“仁”、”礼”、“正名”、“无讼”、“德主刑辅”等着手,孔子将“和而不同”发挥到了道德的极点,他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这里的“和”是和谐,“同”是盲从、苟同。他的意思是说君子为人是可以协调的,很好相处的,但不放弃原则,绝对不盲从,不苟同;小人就是一味的盲从、苟同,但没有真正的协调配合。和而不同就是肯定不同,主张事物之间、人与人之间相互协调。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学派始终强调 “以法治国”,并将法与术、势相结合,构建了一套适合战国末期统治者需要的“法治”理论,希冀达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在道家那里,达到和谐社会的道路被设想为“无为而治”。他们的社会理想就是“小国寡民。使有什伯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民复结绳而用之。甘其食, 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而墨家则旗帜鲜明地倡导“兼爱”与 “非攻”,指出“顺天意者,兼相爱,交相利,必得赏;反天意者,别相恶,交相贼,必得罚”,认为人人彼此相爱,天下即能太平,社会即能和谐。
早在古希腊时期,在《理想国》与《法律篇》中,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高举“法治”旗帜,要建立一个自由、平等、博爱的“法治社会”。他们纷纷制定宪法和其他部门法,改革司法体制,迅速构建起新的法治秩序,这带来了资本主义世界经济的迅速发展,也使人类社会前进的步伐大大加快。
二、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的关系
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可以说每一个方面都离不开法治。
1、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法是善良公正之术”(塞尔苏斯),这些古老的格言和法的定义表明:法与正义是不可分的,法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的价值之一在于实现正义。人类永远的梦想,有法律就有公平正义。所有社会要实现公平正义,必须靠法律。法律的来源justice就是正义、正义女神、法官的意思。中文法字是平之若水、明断是非曲直,均指公平正义且不能容忍司法机关的不公正,因为司法机关就是法律的同义语,就是公平正义的化身。诚信友爱表面上看是一个道德准则,实际与法律有着极大的关系。在民事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中,需要援引诚信的法律体制。充满活力的社会与法治。这个活力要靠法律来保障。每一个自然人,每一个法人,在社会中有足够的行为自由,有充分的思想自由,有足够的法律权力,唯其如此,他们才能享受自由、享受权利,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只有权利得到实现,义务得到履行,这个社会就才会有活力。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与自然的和谐要法治。乱砍滥伐,破坏森林,破坏植被,导致沙漠化、荒漠化,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和谐,需要通过法律的作用来实现。
2、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及民商法律的重要地位
和谐有人与人的和谐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应该有结构的合理和机制的完善。19世纪英国历史法学派的奠基人亨利.梅因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断:判断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高低,只要观察一下民法和刑法在该国法律文化中的地位即可知答案。大凡文明程度比较高的国家,其民法就相对比较发达,并且会在整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中居于核心和灵魂地位;与此相反,在文明程度比较低的国家,其刑法就特别发达,而民法相对萎缩。马克斯.韦伯曾提出并论证了一个影响深远的假说,即任何一项事业的背后都存在某种决定该项事业发展方向和命运的精神力量,而这种以社会精神气质为表现的时代精神与特定社会的文化背景有着某种内在的渊源关系。从形式上看,近代欧洲市民社会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市民法律体系,而实质上则是孕育了一种蕴含于市民法之中的伟大的私法精神——民法的人文精神,并由此滋养了源远流长的近现代西方法律传统。民法具有非常强的正义性品质,它把维护人的尊严、自由和人格独立作为整个民法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把个人视为法律关系的焦点。民法的人文主义精神,最能体现和谐社会的需要。民法始终以人为焦点,并以人的权利和自由为终极关怀,因而民法实质上是人法。民法正是关于肯定和保护人之基本生存状态所需要的权利法。民法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流淌着一种与人的私权水乳交融的人文精神,法治在市民和谐社会的主要表现形态就是私法的自治,私法至上是市民和谐社会的法治信念。法律花环般的柔性突出表现为私法对个人私权利宽容的庇护。私权是和谐社会的特质和血液,私权越发达,和谐社会越成熟。诚如孟德斯鸠说:“在民法的慈母般眼神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民众的自由发展提供最大的空间。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以民法的人文精神为基本理念,强调个体在社会生活中的核心地位并以个体的生活幸福为终极目标。
3、法治是控制矛盾冲突和走向和谐社会的必经之路
构建和谐社会有很多认识前提,法治观念的确立是认识的前提之一。比如说,法律的本质观。从传统意义上说,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中国的统治阶级是谁?马克思说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是在《共产党宣言》里面讲的,原话是来批判资产阶级的。在阶级对抗的社会中,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剥削阶级社会中,法律是剥削阶级那个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法律的价值观是维护公平正义,实现最大范围的公平正义。司法体制改革追求的是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公平正义,所以价值观要转换到公平正义上来。另外,法律的功能观也要转变。法律当然不是阶级斗争,当然不是简单的对敌专政。法律的功能就要发展生产力,保护生产力,推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这都是法律的功能。现在理解法律的功能,范围更加广泛,内容更加充实。所以说,在讲法律功能的时候,我们就要把它的打击功能放在后面,作为保障功能来讲。打击不是我们的目的,打击只是手段。然而实际情况是各地在评选先进甚至是卫士时,均强调公安局、检察院,如果法院侥幸能有一个名额的话,也只有刑庭的同志才能获得,显然不是文明社会应有之义。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弱势群体是一个规模庞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群体。如此庞大的弱势群体的存在,是我们必须关注和解决的一个现实而迫切的重大问题。和谐社会的构建,从人权保障上来讲,就是要把人权提升到一个更高的水准上来。对司法机关来讲,就是要让弱势群体的权利得到充分而完善的保护。一个成熟的社会,一个良好的法治社会是能够很好的处理突发事件的社会。一个很好的法治社会,是法律先就准备在那里。一个成熟的社会、理性的社会,它是有准备的社会,它就是不怕突发事件。和谐社会的构建,我们得有一套很好的法律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中国社会处在转型期,国际社会认为人均GDP在1000美金的时候最容易发生动乱,中国就在这个坎上。所以,在这个动荡的状态下,我们党和国家的领导干部都必须学会依法处置突发事件,一定要寻找法律的途径走。对法官尤其是处理民事案件的法官来讲,就要对群众上访之类的案件有充分的认识,决不能以其是刁民的态度来对待。生态环境破坏越来越严重,越来越成为我们社会的负担。这些自然环境的变化,对法律提出一系列要求,现在这方面的法律还很不健全。现在环境恢复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话题,二十几年来我们在环境恢复上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也取得了重大的成就,但是路还非常漫长,也很艰难。法律在这方面作用的发挥,还要做很大的努力。
三、法官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理念与作用。作为处理民事案件的法官,在思想上首先要树立正确地法律思想和价值观,既不能对西方三权分立思想盲目崇拜,也要正确认识依法审判与独立审理民事案件的关系。
1、牢固树立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司法理念,充分认识加强法治建设是和谐社会对司法工作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公平正义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内容之一,而人民法院裁判职能的终极目标就是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发展。从和谐社会的内容上讲,每一项内容都离不开法治,都是以法治建设为中心的。因此,和谐社会也应当是法治社会,建设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应当坚持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因为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的目标是一致的,二者都追求在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和谐与进步。法治社会是从制度层面上构建社会的和谐与协调发展,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具体体现。因此,只有加强法治,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民主,塑造社会诚信,才能保障社会有秩序的运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建立以依法独立审判为基本职能的,融司法调解、执行和解,司法便民为一体的综合司法职能体系,促进社会稳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提高司法裁判的质量和权威,坚守好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人民法院通过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准确适用法律和政策,可以有效解决社会矛盾,平衡社会利益,保证司法调整机制的正常运转,确保长治久安,实现安定有序的社会和谐;通过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积极化解矛盾,消除社会不和谐的各种因素,建立诉讼调解、诉前释法、判后答疑等制度,及时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依法对产生争议的法律问题及时作出终局裁决,彰显司法权威和公信力;通过裁判功能,依据宪法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出正确裁判,及时确认法律规范,稳定法治秩序,弥补立法上的不足,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平正义;通过实施为民、便民、利民的措施,促进司法民主,维护人权保护,增强司法透明度,提倡阳光审判,提升社会公众法治意识,努力做到案结事了,重视每一个案件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上的统一。
3、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司法改革,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切实发挥人民法院为社会和谐提供司法保障的作用。司法改革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不懈努力奋斗的工作,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同步进行的重要一环。司法改革必须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改革理论的指导下,依法有序的推进。对此,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因此,作为审判机关应当首先在党的领导下,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依法独立审判,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作为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保障,公正始终是其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要坚决制止对司法的随意干预、违法干预,为公正司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同时,应当不断完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切实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完善再审程序,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性;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还要维护司法廉洁,进一步完善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机制,从体制上强化对审判权的监督和制约,有效防止司法腐败。
总之,中国的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中国法治的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中国走向法治的必然,中国构建和谐社会是长远的社会理想。和谐社会绝不会自发生成,也不会自然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依赖于法律制度的推动,必须借助于法治的践行。而其中法官必须认真学习、落实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审判活动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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