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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医生为患者治病 致人死亡单位理应赔偿

  发布时间:2007-10-13 11:01:51


    病人去医院看病,医院派无资质医生治病,无异于草菅人命。日前,登封法院对这起医疗过失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令被告登封市防疫站赔偿原告景国合、刘梅荣交通费、丧葬费、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慰抚金63801.20元,登封市人民医院赔偿27343.38元。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原告景国合、刘梅荣之子亮亮2007年3月28日到市医院就诊疑似为肺结核,2007年3月29日到防疫站诊治,医生郝洪武(没有资质)问诊病人有咳嗽、咳痰、发热、乏力、盗汗、咯血等结核病表现。当日防疫站医生郝洪武发给患者亮亮抗结核病板式组合药A15板即异烟胼、利福平、乙氨丁醇、吡嗪酰胺四联药。当天下午患者亮亮服药后2小时腿部出现红色丘诊,患者及家属咨询经主治医生(郝洪武)得到答复是:属正常反应,继续服药。4月2日晚,患者亮亮出现高烧,立即到市医院治疗,入院检查发现患者周身出现皮诊,呈紫色点片状以下肢为重,双眼结膜充血,左眼球向外突出,咽腔充血,双肺呼吸音粗等症状, 4月6日上午9时,患者突然呼吸困难加重,端座呼吸,大汗淋漓,口唇紫绀,立即给予强心利尿剂应用,用药后无效,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景国合、刘梅荣之子亮亮因患肺结核病在防疫站、市医院诊治死亡,虽未确定属医疗事故,但二被告在诊治过程中均存在有医疗过错。防疫站使用没有资质的郝洪武为患者主治,在患者口服抗结核药物发生过敏反应后,无提供患者的胸片或重攝胸片,应负主要责任,酌定为70%的责任;市医院在患者入院后未做尿常规检查、未记录患者24小时出入水量、病程记录不详细,应承担30%的责任。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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