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备受广大媒体关注的17年前高考志愿被更改案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公开进行了审理。
1986年7月,王某参加了全国统一高等教育招生考试,以481分的总成绩超过了当年的录取分数线,在填报第一录取志愿时,王某选择了河南省银行学校的金融管理专业。王某参加完高考后回家后,上边分给学校一个阜新煤炭工业学校委培指标,校领导让张富敏在班上找一个成绩差不多的同学填报这个志愿,当时升学率低,王某是农村孩子,生活比较困难,那时候高考被录取很不容易,王某家在偃师农村,一时没法联系。为了让王某有把握被录取,张老师出于好心将王某的中专第一志愿改成了阜新煤炭工业学校,几天后王某到学校,张老师将情况告诉他,王某不太高兴,后来在校长和其他领导的劝说下,王某同意就读于该校。但是,王某称自己在2001年7月,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发现15年前的高考志愿表不是自己亲手填写的那一份,第一志愿河南省银行学校的金融管理专业被篡改成了阜新煤校的火工专业为由,认为五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受教育权,经自己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无尽的痛苦,王某一纸诉状将河南省招生办公室、三门峡市教育委员会、义马市教育体育委员会、义马市高级中学及该校教师张富敏共同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五被告通过新闻媒体向自己公开赔礼道歉,恢复王某所报的志愿专业学业并赔偿精神损害等各项损失共计38.5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门峡市教育委员会、义马市教育体育委员会、义马市高级中学辩称:本案属于教师违反招生工作纪律事项,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王某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学校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属于宏观管理和部署,不可能逐一核对是否为学生本人填写的志愿表,领导机关没有主观过错,不应该成为被告,建议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于1986后参加高考,当时其所报中等专业的第一志愿被老师张富敏改为阜新煤炭工业学校,当时王某不十分乐意,但经人做劝说工作,王某接受了这个学校,并且就读完毕并分配了工作,视为王某同意被该校录取。王某报到入学时就应得知自己的教育权受到侵害,应在法定时间内提起诉讼。现距1986年已经超过了17年,显已超出诉讼时效,王某的权利已丧失了法律保护的前提,王某称其于2001年7月份才得知所报志愿已被篡改显不属实。公民在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王某认为自己受教育的权利被侵害,属于民事权利。但法律并未另行规定诉讼时效的延长。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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