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
王林业,现任新密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案例]
张三和李四是通过工作关系认识的普通朋友,平日里没有过多的往来。一天,李四突然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心里觉得挺奇怪的,打开一看,才知道是张三把他告了!张三的起诉书上,要求李四按照一年前给张三写下的一张借条,偿还张三十万元钱。 李四心里是又惊又气!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啊,一年前的一天,张三带着几个人在路上截住了下班回家的李四,把他强行带到一个偏僻的屋子里,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纸和笔,强迫李四写下一张借张三十万元的借条,当时这李四就心想“我压根就没借你钱,你们这不是仗势欺人嘛!不行,这借条我不能写!”于是,他就冲那几个人喊到“我没借过你们的钱!这借条你就是打死我,我也不会写的!” 张三见李四死活都不愿动笔写欠条,随即转身拿了一把刀逼住张三说:“今天你要是不写,就留下你这条命!”这下,李四顿时慌了神了,心想:“咳,咱好汉还是不吃眼前亏吧!先写了借条,保住命再说!”于是,垂头丧气的李四便照着张三的口述写下了一张十万元的借条。这会儿,张三手里拿着的借条就是他起诉李四的这张借条。
李四向法官讲述了事情的前前后后,异常气愤的说:“我根本就不欠张三的钱,是他逼迫我写下的借条,这张借条应该是无效的!法院假如判他胜诉,我会豁出命去告他的!”
可是,让李四没想到的是:法院最终的审理结果,还真是判决李四还给张三十万元钱。
[问题]
1、大家假如从我刚才讲述的情况来看,一定都觉得李四真的是非常冤枉的,那可是法院为什么还会判被冤枉的李四还钱呢?是不是法院判错了?
2、在现实生活中一旦发生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到底应该怎么做呢?
[评析]
我国合同法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还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可以看出本案中李四在受胁迫写下借条后并没有依法行使撤销权,所以李四所打借条继续其效力,法院判令李四还款。
现实生活中,诸如李四的遭遇时有发生,尤其是发生严重人身损害事故后,责任方为了及时了结纠纷,受害方对己方身体损害发展情况判断失误,双方草签协议,以导致受害方所得赔偿款与实际需要救治的花费相差甚远的情况,屡见不鲜。诸如此类的李四该怎么办?上述的法律规定已很明确地告诉我们了救济途径,也就是说应当在一年之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否则受害的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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