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多年前的遗产,祖孙几代人对簿公堂。近日登封法院对这起继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1、确认原告张四、李怀、李洪、李红对李合应继承李双的遗产(原房屋1.25间)享有八分之一的份额。
位于登封市原城关镇南街三组的房产五间是李成和李丙兄弟二人祖上留下的。1986年分家,李丙分得西头两间半、李双分得东头两间半。同年,原登封县政府为其二人分别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1989年原登封县政府又为其二人分别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1990年李双病故,其妻王花1991年将房屋全部扒掉,翻建成新房。2004年2月21日被告李三受其母亲王花委托,与开发商王胜签订了《旧房联户开发承建合同》,在该块宅基地上又进行了房地产开发,现被告王花1991年翻建的房屋也不存在。李双与王花系夫妻关系,共有子女李合、李桂、李绿、李云、李建、李芳、李三等。李双生前分得有二间半房屋。李双1990年病故,继承人李合1992年病故。李合的配偶及子女要求确认李合应继承的份额双方发生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争执的房产继承是祖上留下的二间半房屋,在1991年被扒掉前未曾进行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对李双的遗产其配偶王花,子女李合、李绿、李桂、李云、李建、李芳、李三均享有继承权。因争议的二间半房屋系李双与王花的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其中1.25间应归王花所有,其余1.25间应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上述八位继承人均享有继承权,李合应继承该1.25间的八分之一。故四原告要求确认应享有李合继承李双的遗产份额的请求,应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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