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孩子玩耍伤人,父母理应担责。近日,登封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令:一、被告李栋、李涛、郑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梁好医疗费、外购药费、护理费等费用9898.94元。
2006年7月9日上午10时左右,原告梁好(4岁多)和被告李栋(3岁多),在本村郑友家门前玩耍时,李栋拿镰刀划伤梁好的右脸部(长约6厘米,深约1.2厘米),当天送往登封市中医院治疗,次日转入郑州第五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15天,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3768.17元(其中被告支付3726.07元,原告支付42.10元)。出院后,双方为赔偿问题经本村村民委员会进行过调解,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43000元。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对原告的伤是否构成伤残委托河南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梁好的伤不构成伤残等级,但可以做局部的整容修复手术治疗,后梁好又申请要求对其面部整容费用进行鉴定。经委托河南唯实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结论是梁好后续治疗(整容)费用估算为517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栋用镰刀划伤原告梁好的脸部致伤住院治疗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李栋系3岁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伤害他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其监护职责,应负主要责任,本院酌定为80%。受害人梁好也是4岁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亦有一定的责任,本院酌定为20%。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