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恃与物业公司有订租赁合同的口头约定,郑州高新区一饭店老板张某租房期满,却坚持不愿搬离,近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结这起租赁合同纠纷,张某被判限期搬出并赔偿原告鸿福物业公司损失。
2005年5月张某租赁了郑州市邮局位于郑州高新区冬青街的一处房屋开办饭店,张某提出租期约定五年,但邮局口头许诺若张某生意好可再续签,最后邮局双方协议合同租期为两年。一年后郑州市邮局将该处门面房委托鸿福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为此2006年6月1日,张某又与鸿福物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冬青街4号房屋160平方米租赁给张某开办饭店使用,租赁期间为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同时鸿福物业也口头承诺遵守续签的约定。2007年4月1日鸿福物业公司通知张某要收回房子,并要求张某将饭店于2007年7月19日前搬出。合同期满后,鸿福物业公司于2007年7月11日和16日先后两次发出停水停电通知,并于2007年7月20日强行断电,双方当天还发生了冲突。后鸿福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返还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称鸿福物业公司承诺的续签协议不能提交有效证明,双方在租赁期满后未能签订书面协议。最后法院判决张某限期内办理争议房屋,并赔偿原告鸿福物业公司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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