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不发工资 员工纵火报复
作者:登封法院 景跃红 杨军 发布时间:2007-11-07 10:16:56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被告人王某因老板未发工资心生报复,一冲动点火毁财被登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7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向老板景某索要工资未果,心中不满,于是产生报复心理,已怒之下将景某为其租赁住室内的被子点燃,造成楼房的门窗物品被烧毁。经鉴定,被烧物品损失182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放火,造成他人楼房的门窗物品被烧毁,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王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