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
李耀强,现任新密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
【案 情】
王亮是小镇上一家废品收购站的员工,他的儿子小伟刚上小学四年级。今年六月份的一天,小伟放学回家,对父亲王亮说“我们快期中考试了,老师让买辅导书,说市里的新华书店才有卖的。”孩子的需要就是家长们的主要任务!第二天一大早,王亮就来到了市里的新华书店,顺利的找到了儿子要的辅导书,书的定价是6.98元。结帐的时候,王亮拿出7元钱,可是,新华书店的工作人员打出单子后说,他们书店使用的是四舍五入法,像王亮这样的情况就不会再找那两分零钱了,并且给王亮出具了一张金额是7元的发票。王亮拿着书,心想:这2分钱、它也是钱啊!书上的价格都定的有角有分的,你书店怎么就可以四舍五入的、不给消费者了呢? 你这样做,至少应该我这买书人先同意吧?我还不知情呢你就这么做了,况且,那两分钱也是我应该得到的啊!于是,王亮返回书店讨要那2分零钱,但是书店仍然坚持不找零。这下,王亮也较上了劲,铁了心要讨回自己应得的那2分钱,争回这口气。最后,王亮在多次讨要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便以新华书店多收顾客2分钱、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新华书店退还多收的2分钱,赔偿自己因这件事往返的交通费,误工费,并向所有消费者赔礼道歉,取消不找零的行为。
【问 题】
1、新华书店不找零的行为有过错吗?您认为这个案件应该怎样处理?
2、您假如在生活中遇到了类似本案中王亮遇到的情况,您会这么做?
[选择答案]
1、四舍五入是正常方便的营业规定,新华书店的行为根本没错;
2、新华书店侵犯了消费者应有的权益;
3、新华书店多收2分钱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
【点评】
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是一起涉及公众利益的诉讼,案情并不复杂,后经法官多方协调,最终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原告撤回起诉结案。
此案是一个较特别的案件,新华书店多收2分钱的行为有无过错?双方诉争的行为是侵权行为还是不当得利?这是本案主审法官所关注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行为的违法性是侵权行为的前提,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行为应当是违反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而本案的拒不找零行为,是基于合法的收款行为产生。收款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没有违反强制性或禁止性的规定,单从此来看就可以判断出新华书店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将所获得利益返还于受损失的一方。此案中,王亮基于购买行为支付给新华书店7元钱,新华书店在基于收款行为应收6.98元的情况下,以四舍五入法拒不找零,此行为没有合法依据,在新华书店获得2分钱利益的同时,也使郑某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失,该情况完全符合《民法通则》上规定的不当得利,郑某与新华书店之间存在一种不当得利之债,新华书店应返还多收郑某的二分钱。
近些年来,类似这样涉及公众利益的诉讼越来越多,象此案中王亮作为一名乡镇居民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这表明,我国的全民素质在提高,法律意识在增强,这是也我国的法治在进步,是公民自觉守法,用法维权意识有所提高的主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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