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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期间被打 要求餐厅赔偿损失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2007年10月06日《法官说法》节目内容 主持人:肖月

发布时间:2007-10-06 18:53:02


【法官简介】

    张晓丽,本科文化,现任荥阳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从事民商事、行政、刑事各类审判工作近二十年,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和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

【案情】

    2005年李某和女友在一家餐厅就餐过程中,突然两名男青年闯进来,气势汹汹地直奔李某,李某被打倒在地。在被打期间,李某向周围的服务员大声呼救,要求服务员抓住那两名男青年。可是,服务员只是站在一边观看,无人相救。后来,李某的女友拨打110报警,又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受伤的李某被送到了医院就诊。事后李某越想越气,很长时间内精神上都很郁闷,整夜不能入睡,他认为自己作为一名消费者到餐厅就餐,莫名其妙地被打,餐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事故发生时,餐厅工作人员竟然袖手旁观,任由打人者从容乘出租而去。餐厅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将餐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000元。餐厅认为餐厅的服务员证明当天晚上,餐厅内没有发生任何打架斗殴事件,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在餐厅外的路边上有人打架。打李某的人与餐厅无关,李某的损失应由和李某打架的两名男青年赔偿。

【问题】

    餐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条明确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李某在被告处就餐,被告应提供必要而充分的安全保障,在第三人对李某实施不法侵害时,由于被告未积极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李某的人身受到损害,餐厅应与其相对于危险发生的防控能力相适应的范围内负补充赔偿责任。故李某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依法应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李某各项损失的70%共计2800元。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殴打李某的两名男青年而言,被告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被告在履行完判决后,如果找到了殴打李某的两名男两年,可以依法以二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对自己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李某,却不能在被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范围内再次向两名直接加害人提出赔偿请求,否则就构成不当得利。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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