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月】
听众朋友,大家好!我是主持人肖月。欢迎大家收听由《郑州新闻广播》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安报》在每周星期六下午17点钟联合播出的《法官说法》节目。今天走进我们直播室的是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张鹏法官。
我相信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们中间,一定会有、家里还有正在上幼儿园的小孩子这样的情形。那我想问这样一个问题:假如这个孩子眼下只有5岁多,你觉得这个孩子能够独立完成怎样的事情呢?比如:自己可以早晨自觉的起床;自己可以独立到幼儿园、或者从幼儿园回家?或者能独立完成更多的事情:独自在家;独自到商店去购物等等吧。几位嘉宾觉得像那样的5、6岁的小孩子能独立完成的、最了不起的事情是什么?
我们今天要给大家讲述的这个案例中的那个小主人公就是一个很聪明的小孩子,待会儿您听了案情之后大概也会觉得这个小家伙说起话来还真有点男子汉的味道。不过,这个小孩子却经历的一场让他的父母、幼儿园的老师都始料不及的事儿。到底是怎么回事?下面咱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整个案情。
【案情】
有一家幼儿园规定,每天孩子们放学的时候,都由老师将小朋友们一一的交给他们的父母带回家。大班有一个5岁的小男孩叫:帅帅。一天,帅帅的父母不知道什么原因,没有按时来接孩子,小帅帅在幼儿园玩了一会儿后,就着急的想回家。他对老师说,他们家离幼儿园不远,他很熟悉回家的路,还说,他都已经五岁了,自己能回家的。老师便一再叮嘱他路上要小心点儿,就让小帅帅自己回家了。结果,孩子在回家的路上,发生了意外,当帅帅横过一条马路时不幸被汽车撞伤了,而车辆肇事后又逃逸了。事后孩子的家长认为幼儿园的老师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该赔偿孩子的所有损失,可老师却认为,按照规定,孩子家长应该每天来接孩子的,你们有事来不了,就不应该给幼儿园打个电话啊?孩子急着想回家,可幼儿园还有其他的孩子,我怎么能走开呢?你们做父母的应该承担孩子受伤的责任。
【问题】
本案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1.肇事车辆; 2. 帅帅的父母 3. 幼儿园 4. 幼儿园老师
【评析】
1.车辆肇事方是本案的直接侵权人,对王帅帅造成的人身损害负有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肇事方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将王帅帅撞伤,给王帅帅的身体造成了损害,侵害了他的身体健康权,应承担赔偿责任。又由于肇事方在交通肇事后逃逸,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如果车辆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因此,如果肇事方确有证据证明王帅帅横过马路,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可以减轻他的责任。但肇事方仍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2. 帅帅的父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王帅帅今年五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能力。王帅帅的父母是他的法定监护人,担负着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保护、管理等监护责任。当父母把他送到幼儿园之时,就把一部分监护责任,如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委托给幼儿园,幼儿园应当切实履行这部分监护职责,直到父母再从幼儿园把孩子接走,也就是说,监护责任的转移以父母实际接送孩子的时间为准。本案中,王帅帅的父母没有按时接他回家,但幼儿园的监护责任并不因家长的接送时间届至而转移给父母,因此王帅帅的父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幼儿园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幼儿园依法对未成年人帅帅负有监护、管理职责,而幼儿园在王帅帅的父母没有来接人的情况下就让毫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王帅帅自己一个人回家,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对由此给王帅帅造成的损害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幼儿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幼儿园老师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因幼儿园老师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应由其所在单位也就是幼儿园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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