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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女成夫妻为争补偿款引发家庭矛盾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2007年07月07日《法官说法》节目内容 主持人:肖月

发布时间:2007-07-07 18:02:44


【肖月】

    听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您收听FM98、6《郑州新闻广播》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安报》在每周星期六下午17左右联合播出的《法官说法》节目,我是主持人肖月。今天的节目中依然有两位嘉宾做客我们的直播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谢颂琳;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杜天征。还有一位是我们节目的一位听众朋友,她是一位在校大学生,袁媛。袁媛,今天请你参加我们的节目,其实也就是请你参加我们对案例的分析讨论。待会我会给大家讲述整个案情,看看有没有听众支持你的观点,好不好?

    法官、律师、听众朋友,在做节目之前,我把今天的案例将给几位同事听了,他们说,咳,这现实生活中,还真会有这种的事啊! 我相信,咱们大家都非常希望那些充满戏剧色彩、令人开心快乐的故事能够在一个个的家庭中一直延续着。可是,任何事物的发展规律都不会是一成不变的。我们今天要给大家讲述的这个案例就体现出了这样一种事物的发展规律,希望通过我们今天的节目,咱们大家一起来分析一下造成这个家庭出现矛盾的原因,找出解决矛盾的办法,让这个家庭重新回归原先所拥有的那种快乐幸福。

【案情】

    张老汉和陈老太都是70多岁的单身老人。95年的时候,他们俩经人介绍认识,后来,张老汉带着儿子、陈老太带着女儿组成了一个再婚的家庭。当时,两位老人感情还不错的。后来他们考虑到“‘亲上加亲’那就更是‘好上加好’”了,陈老太就把女儿嫁给了张老汉的儿子。这样一来,女儿就成了儿媳,儿子就成了女婿了,一家人真的是其乐融融。 那张老汉和陈老太都住在郑州郊区的农村,这几年,村里先后分了几次占地补偿款,每人都分到了两万多元钱,张老汉和陈老太也分别领到了各自的补偿款。可是,他们的儿子、女儿却要求父母把钱都交给他们。最终,张老汉把钱全都交给了儿子、儿媳,可陈老太却坚持说:自己身体不好,要留着这笔钱看病用呢,没有把钱交出来。没想到这事导致了家庭矛盾,张老汉不满意陈老太的做法,老太太又坚持这么做。后来,张老汉一气之下就把陈老太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可陈老太却认为,张老汉提出离婚不是他的本意,都是女儿女婿给逼的,两人的感情并没有破裂。所以,陈老太坚决不同意离婚。

【问题】

    这个案例可以涉及到好几个方面的问题:比如:婚姻、继承等等。

    1、张老汉和陈老太以及张老汉的儿子和陈老太的女儿这种家庭组合合法吗?

    2、老两口在结婚之后各自领到的那笔占地补偿款到底是属于个人所有、还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3、张老汉和陈老太是否符合离婚的条件?

【评析】

    1、张老汉和陈老太以及张老汉的儿子和陈老太的女儿这种家庭组合是否合法?

    我们国家实行婚姻自由,只要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并符合一定的条件,履行一定的手续即成为合法夫妻,张老汉和陈老太虽年近古稀,他们基于自愿再次组建家庭无可厚非,其他人不能强加干涉。在这个新组建的家庭里,张老汉带过来的儿子和陈老太带过来的女儿就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兄妹,但因为他们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只要男方在22岁以上,女方在20岁以上,又是自愿,就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他们的婚姻同样是合法有效的。

    在这里要提到一下,有两种情形是禁止结婚的,一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老两口和子女发生争执的占地补偿款到底是属于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有财产?

    什么财产归夫妻共有,什么财产仅归夫妻一方所有?《婚姻法》是这么规定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②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③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婚姻法》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内容,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等费用。其中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应付给本人。在农村,张老汉和陈老太再婚前都有各自的责任田,又叫“口粮地”,如果他们基于各自的责任田被部分征收而各自得到的占地补偿款,应该是他们各自所有的财产,因为他们对土地并没有共同经营,占地补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作为子女,依法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本案中,因为张老汉和陈老太的一对子女向老两口索要占地补偿款是不合适的,并由此引起家庭矛盾,导致张老汉要与陈老太离婚,这也有悖于为人子女的本分。

    3、张老汉和陈老太是否符合离婚的条件?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而对于张老汉和陈老太的离婚之诉,并不存在上述情形,夫妻感情也未破裂,仅仅是因为陈老太所分的土地补偿款未向儿子、儿媳交付所致。两人自身并无矛盾,若能妥善处理好家庭事务,仍有和好的可能,所以,法院判决驳回张老汉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对于此类家庭事件,在此法院建议:家庭成员在遇到分歧矛盾时,应当多沟通协商,而不要采用轻辄采用过激手段,撕破亲情,付之诉讼,实在是难以调和的,可以向居委会、司法所或律师寻求帮助,以减少家庭纠纷。

【肖月】

    听众朋友,实际上,这个比较独特的家庭并没有什么大不了的矛盾,关键还是家庭成员们之间要多商量、多沟通、多理解、多宽容。这样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重归和谐。听众朋友,我总结的对不对?您假如同意的话,那我们今天的节目就算是有收获了!欢迎您记好时间:下周星期六下午的17点继续关注由肖月主持的《法官说法》节目。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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