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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科长把关不严 造成损失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07-11-02 10:46:43


    身为环保局污染控制科科长,本应正确履行职责,但因把关不严,结果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10月30日,被告人刘某因犯罪情节轻微,被河南省登封市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刘某原任登封市环保局污染控制科科长。2006年5月,根据市政府及环保局要求,污染控制科决定对辖区告成镇、阳城工业区等乡镇的污染企业进行治理。科长刘某在参与对治污的企业资质进行审查时,违反环保局关于参与治污企业应具有治污资质,提供原件的要求,对河南省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的真实性,没有按规定进行审核,便将中环公司推荐给登封市有关污染企业,使张永德以中环公司的名义与登封市恒际炉料有限公司等七家企业签订了治污合同。2006年5月至2006年11月,在进行治污建设的过程中,因中环公司系虚构,没有治污资质和治污能力,致使张永德从登封市恒际炉料有限公司等七家企业取走工程款共计200余万元后,工程不能按期交工,导致该市环境治理工作未能如期完成。同时,造成洛阳市洛玻神纬纤维有限公司等八家企业和个人设备款、工程款共计55万余元不能收回,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在张永德以中环公司名义与企业签订治污合同及该合同的实际履行,给有关企业及个人造成损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属刑法中的多因一果,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加之又自愿认罪,故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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