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电视台工作人员,理应全心全意为新闻事业做出贡献,可河南某电视台的4名工作人员,居然利用身份敲诈钱财。10月29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张旺、王峰、李强、赵成拘役四个月零二十天和二个月零十五天不等的刑罚。
张旺、王峰、李强、赵成均系河南某电视台的工作人员。2007年5月22日上午,4人驾乘一辆车身喷有“某电视台”字样的白色桑塔纳轿车,来到登封市大冶镇塔湾村景某的砖场内,用摄像机假装拍摄砖场内情况后,以将在电视台进行曝光为名,敲诈勒索景某现金4000元,后双方在新密市牛店车站附近交钱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旺、王峰、李强、赵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鉴于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且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敲诈勒索未遂,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法院对各被告人分别从轻作出了上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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