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工作人员疏忽把取款业务办理成存款业务, 10月30日,河南省新郑法院判决被告王某、高某返还中国某银行新郑支行10000元。
2006年6月14日,王某持其妻高某的储蓄卡到中国某银行新郑支行办理取款业务,取款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因该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取出现金5000元业务办理成存入5000元业务,随即又付给王某现金5000元。后中国某银行新郑支行发现问题即与王某联系,王某对以上事实予以认可,但称其暂无能力退还5000元,中国某银行新郑支行将王某和高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持其妻高某的储蓄卡在原告中国某银行新郑支行处办理取款业务中,原告工作人员因操作失误,将现金5000元的取款业务办理为存款业务,使被告高某的账户多出5000元,又付给王某5000元,由此给原告造成损失10000元,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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