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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违约 双倍返还定金

  发布时间:2007-10-30 15:10:20


    昨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光地房地产公司因为违约,被依法判决双倍返还原告王香定金20,000元。

    经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0月10日签订《房屋订购单》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订购房屋一套,原告应向被告交付定金10,000元。在《房屋订购单》“备注”一栏中注明“此单为定单,具体签约时间以甲方(被告)通知为准,逾期作弃权论,甲方有权对此房另行处理。”2006年10月11日,原告向被告交10,000元定金后,被告在没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却于2006年12月30日将此房售给他人了。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原告起诉后,被告辩称自己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过原告,可是,却提交不出有关证据予以证明。在此情况下,法庭认为,原、被告所订的《房屋订购单》不违背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被告在无证据证明自己已履行了通知义务的情况下,又将订购房屋售给别人,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依法应双倍向原告返还定金。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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