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国棉六厂布机乙班工人苏克良因和侄女发生过一点矛盾,于是在一次酒后趁着酒性砸了侄女经营的“面包房” ,给侄女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价值3976元。那么,大伯酒后砸了侄女经营的“面包房”是属于家务事?还是一种刑事犯罪?日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犯罪案件。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苏克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苏克良罚金3000元 。
现年55岁的被告人苏克良系郑州市国棉六厂布机乙班工人。1965年12月,苏克良小学毕业后到部队服军役,1969年退伍后与次年到郑州国棉六厂工作 。2003年5月1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苏克良酒后路过郑州市中原区六厂前街其侄女苏某及其丈夫开办的"温馨西饼屋"时,由于以前双方有矛盾,苏克良遂进入该店内,将侄女苏某店内的蛋糕架、玻璃柜、电子计价秤以及鲜奶油、点心等物品毁坏。经郑州市中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苏克良毁坏的物品共价值3976元。2003年6月21日,苏克良在其家属的陪同下到秦岭路派出所投案自首。2003年6月24日,苏克良给付苏某及其丈夫5000元赔偿金。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克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但被告人苏克良能够自动投案,系自首,且其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第61条、第67条第1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苏克良判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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