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物权法》的颁布,老百姓在生活中也更加注重对自己物权的依法保护。中牟居民周某、孙某夫妻两口便以杨某、朱某擅自在自家凉台下安装店牌,侵犯自己物权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二被告折除所装店牌。10月25日,郑州中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
原告周某、孙某与被告杨某系上下楼邻居,2006年12月16日,被告杨某自己的房屋租凭给被告朱某后,朱某因做生意需要,未与周某、孙某协商便在原告的房屋阳台窗户下安装广告店牌,并在墙面上打孔,安装膨胀螺丝。二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店牌,被告不从,遂诉至法院。中牟县法院认为,被告朱某租赁杨某房屋后,未经原告允许便在原告居住的房屋阳台窗户下安装店牌,并在墙体上打孔,对二原告构成了侵权。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店牌、恢复墙体原状的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00元,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不予采信。故判决被告朱某拆除店牌并将墙体恢复原状。
朱某不服,提起上诉称,其租赁的是门面房,店牌是在一楼的墙体上打的孔,店牌的高度没有超过二楼的窗户,不影响二楼的通风和采光,没有对被上诉人构成侵权。
郑州中院二审经审理认为,朱某租赁门面房做生意,在不侵犯别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安装广告店牌。现朱某安装的广告店牌有部分螺丝打在了周某、孙某所有的房屋的墙体,已侵犯了两人的物权,故朱某应当停止侵权、恢复原状。但朱某可以将广告店牌修改或重作,在不影响被上诉人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安装使用。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此可见,邻里之间在行使各自的权利时,一定要合理、合法、适当,注意防止发生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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