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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市两级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情况及做法

  发布时间:2007-10-26 09:18:29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力度的加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企业之间竞争日益加剧,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势必会导致企业的破产重组,破产案件的审理已成为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破产案件审理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职工利益和社会稳定。近年来,郑州市两级法院本着公正司法的原则,站在维护职工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审理了一批破产案件,有效维护了职工利益,为郑州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近年来破产案件受理及审理情况

    近年来,特别是2005年以来,我市基层法院一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45件,其中全民企业28件、集体企业12件、有限公司5件,已审结23件,未结22件。中级法院自2005年以来共受理破产案件36件,其中全民企业27件,集体企业4件,有限公司5件,已审结23件,未审结13件,债权的受偿比例一般为零。

    二、破产案件审理中呈现出的主要特点

    通过对我市两级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情况分析,可以看出我市破产案件总体上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一)国有经济性质的企业在申请破产的案件占的比例较大,占到了全市2005年以来破产案件总量的70%;

    (二)大多数案件系债务人申请;

    (三)绝大多数债务人在破产申请时,往往已停止生产多年,自有资产消耗殆尽,拖欠职工工资以及社会保险统筹数额较大,企业职工生活困难,企业内部矛盾较多;

    (四)破产债权中金融机构,主要是各国有专业银行以及相应的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所占的比例大;

    (五)终结的案件中,债权的清偿比例低,有五分之四案件的破产债权清偿比例为零;

    (六)案件审理有“三难”:审理过程中,破产企业债权清收难;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资产变现难;破产程序终结后,职工安置工作难;

    (七)破产案件审理中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多,破产审判工作的信访压力大;

    (八)随着企业法人制度不断完善,破产案件数量逐步加大,部分没有受理过破产案件的基层法院已经开始受理破产案件。

     三、两级法院的基本做法

    (1)做好破产立案审查,严把立案关。企业破产制度是完善的法人制度中,企业法人合理退出机制的一个构成部分,是对诚实债务人的一种合法债务豁免方式,因此为防止恶意逃债,悬空债务的现象出现,我市两级法院都能严把立案关,能够做到慎重审理,严格审查申请材料。在我市两级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驳回破产申请的有2件。

    在立案审查过程中,部分法院甚至采取“走出去”的方式,主动深入企业了解企业经营现状,与企业职工召开座谈会,听取职工的意见,把那些意图通过破产达到逃脱债务、甩包袱的企业排除在破产程序之外。有的基层法院在受理涉及所在辖区大中型企业及与社会稳定关系密切的企业破产案件时,通过市长办公会议解决债务人破产所涉及的一些社会问题。

    (2)严格依法审理。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中院与各级基层院在“司法为民”的思想指导下,能够坚持依法审理,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坚持在审判工作中贯彻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切实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坚持“审判独立”的法律原则,在整个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断加强对破产清算组、管理人的指导和监督。

    (3)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协调。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和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政府对妥善安置破产企业的人员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能够为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提供顺畅的社会环境。企业破产案件不仅仅是对债务人、债权人之间债权法律关系的审理,更多的是涉及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案件审理中各基层法院始终能够把握与政府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关系,体现了人民法院作为案件审理进程的引导者,不单一地将破产案件作为普通的民商事案件处理,而是一个整体、系统的社会稳定工作。

    (4)继续坚持贯彻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自治的原则。在新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中更多地体现的是民商事活动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在新的破产法中,债权人会议不单单是一种形式,更多的是体现债权人对自身财产权的处分权,有些时候对于法律规定上属于空白的地方,为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具有重要的作用。在今后的案件审理中,如何更好地发挥债权人会议的作用,使债权人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实行自我管理,是不断摆在两级法院面前的一个问题。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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