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索要欠款未果的情况下,夫妻二人居然以跳矿井相威胁,向矿方索要现金10万元,不想构成犯罪。10月25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弋文建有期徒刑二年,其妻郝爱菊因系从犯,则被法院以同样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弋文建系登封市宣化镇的一位农民。2007年7月23日上午,他与妻子郝爱菊到大冶镇某煤矿索要欠款未果后,双双来到该煤矿直井口,以夫妻同跳矿井相威胁,向矿方索要现金10万元。后因当地派出所民警介入,弋文建终未如愿。
法院认为,被告人弋文建、郝爱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鉴于二被告人系犯罪未遂,被告人郝爱菊在此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均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又因二被告人家有二子女尚未成年,生活学习确需人照顾,郝爱菊又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故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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