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大河报》以《送客司机忽被“请”进公安局》为题,报道了我市的遭遇。事件起因是,6月10日凌晨,我市某出租车公司司机李少锋根据乘客要求到达禹州市磨街乡磨街村,在等候乘客过程中,被禹州市公安局民警扣留。6月11日,禹州市公安局查明,在明知他人去打群架情况下,李少峰伙同吕朝峰等14名出租车司机将张俊峰等60余人拉至禹州市磨街乡磨街村,致使村民白留玉等人被殴打致伤,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的规定,对李少峰等14人分别作出了罚款1000元、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6月26日上午,李少锋等14名司机治安拘留期满获释,当天,他们被告知出租车公司已决定将其14人全部辞退。7月18日,李少峰等10人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禹州市公安局对他们作出的行政处罚,退还他们每人已交纳的1000元罚款及拘留所向他们每人收取的375元生活费,支付每人赔偿金1254.90元,同时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登封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8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遂依法受理了该案,并于8月10日向被告禹州市公安局送达了法律文书。8月18日,禹州市公安局向我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其对10名原告作出的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我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9月24日,我院依法作出了驳回禹州市公安局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向禹州市公安局指出了对10名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上所存在的问题。10月18日,禹州市公安局在自行撤销了对10名原告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后,又通过法庭退还了他们每人已交纳的1000元罚款及拘留所向他们每人收取的375元生活费,支付了每人赔偿金1254.90元,10名原告收到上述款项后,向法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申请。至此,该案圆满解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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