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高女士遭遇飞来横祸,在自家小区与人聊天时,不想被楼上坠落的地板砖砸倒头部,以致造成头盖骨粉碎性骨折。由于找不到“凶手”,高女士一怒之下,决定将事发处郑州某小区10号楼的12户业主,通通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住院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5996.1元;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万元。10月25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据原告诉状称,2007年5月5日上午,家住郑州某小区的高女士在单元门口正与邻居聊天时,被从楼上掉下的地板砖砸在原告的头顶部,原告高女士当场休克不省人事。因有人 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及时将原告送到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诊断,高女士头盖骨为粉碎性骨折,创口达10厘米,因抢救及时原告高女士幸免一死,但落下了严重的脑震荡,记忆力、视力严重下降,生活不能自理等后遗症,已经严重影响了原告及其家庭的正常生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之规定,要求有关本案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损失,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找不到侵害人,整栋居民楼住户成被告,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法官说,根据国家关于高空坠物损害相关的法律规定,高女士这样做是会受到法律支持的。高女士作为受害者,在找不到侵害人的情况下,可以将可能造成侵害的人集体起诉,同时,如果被告业主能证明在侵害发生的这一时间段不在现场,不可能造成侵害,那么可以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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