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发笔小财却栽了大筋头,不但被判刑罚款还被厂家要求巨额经济赔偿,10月25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从事批发假冒西凤酒的吴凤、高耀斌(均为化名)夫妇赔偿西凤酒厂经济损失60000元。
销售假酒 获刑一年
2006年8月上旬,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打假人员发现,郑州市某食品城的商户吴凤、高耀斌夫妇从事批发假冒西凤酒的行为,当即向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报案,并于9月21日会同公安民警查获了吴凤、高耀斌夫妇存放在其仓库里的假冒西凤酒663件,其中,标注48度的每箱60元,42度的每箱30元。由于涉案金额巨大,次日高耀斌被刑事拘留,几天后被逮捕。2007年1月26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以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2007年6月14日,西凤酒厂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凤、高耀斌夫妇对所查获的西凤酒的“西凤”商标及图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50万元。
即打又罚 被告喊冤
2007年9月27日,郑州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西凤酒厂诉称,“西凤”商标在海内外有着较高的知名度,被告为了追求利润,假冒同类商品进行销售,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他们的权利,给他们造成了损失。据此要求被告赔偿50万元的同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调查费、律师费等费用。
吴凤、高耀斌夫妇辨称,尽管他们认可自己的行为对原告形成了侵权,但并没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根据郑州市管城法院的判决,自己购进的假酒尚未销售,行为属于未遂,因此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常言说打了不罚,可我被判了刑、罚了款,厂家怎么还能再要求我进行经济赔偿呢”?
法院判决 赔偿六万
经审理郑州中院认为,吴凤、高耀斌夫妇未经许可,在其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西凤”商标,构成了对原告的侵权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理应进行赔偿。至于赔偿的数额应为被告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原告在被侵权期间所受到的损失,包括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由于被告购进的侵权产品已经被公安机关查扣没收,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所受到的损失,考虑到被告对原告的侵权性质、侵权后果、经营数量、影响范围、“西风”商标的声誉、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于10月25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六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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