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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经营未能如愿 报复同行受到惩处

  发布时间:2007-10-24 10:40:10


    为达到独家专营磨沙锤之目的,居然以同行侵害其利益为由,强行将同行的产品拉走并卖掉。10月22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韩振军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案犯岳怀治、李林海、胡大辉、牛朝清等四人,则被法院以同样罪名判处拘役四个月和两个月不等的刑罚。

    韩振军、岳怀治、李林海、胡大辉、牛朝清均系登封市的农民。2006年4月以来,韩振军在登封市独家经销磨沙用组合锤,生意比较红火。2007年4月,当他得知禹州市的杨某也向登封供应这种磨沙锤后,十分恼火。为达到独家专营该产品的目的,4月30日,他以购买磨沙锤为由,将杨某骗至登封市区颍河路西段,并纠集岳怀治、李林海、胡大辉、牛朝清等人,以杨某侵害其经济利益为由,迫使杨某赔偿损失。在遭到对方拒绝后,韩振军等人强行卸走杨某当天拉到登封的磨沙锤370个,并威胁杨某今后不准再到登封销售这种磨沙锤。后韩振军将370个磨沙锤卖给了他人。经鉴定,该370个磨沙锤价值共计159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振军、岳怀治、李林海、胡大辉、牛朝清结伙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韩振军虽系主犯,但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的物品已返还,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岳怀治、李林海、胡大辉、牛朝清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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