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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苦老人上访四十年 爱民法官耐心解难案

  发布时间:2007-10-23 15:08:58


    10月19日上午,在一位年迈的当事人周秀丽家中,老人坐在轮椅上,眼中含着泪,用颤巍巍的手将一双精心缝制的鞋垫塞到了郑州中院民一庭法官闫明手中,老人感激地说:“我没什么谢谢您呀,就做了这双鞋垫,您别嫌不好,这可是我一针一线亲手为你做的呀,这是我的一番心意。”

    事情是这样的,周秀丽原为郑州市某大型国有企业的职工,1963年,曾因家庭背景和一些个人作风问题被单位开除。周秀丽不服单位的开除处理决定,多次上访,在相关部门的干预下,1966年周秀丽恢复工作,但对其涉及的问题未作重新认定。在其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周秀丽多次向有关部门申诉、上访,在其退休10年后,其所在单位终于对其曾受处理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重新甄别,对其曾受处分中所涉及的问题予以全部否定,并下发文件正式为其平反。由于历史原因,周秀丽1963年至1966年的工资问题却一直未得解决,周秀丽不服又多次上访反映情况,要求解决其历史遗留的补发工资问题。2006年,周秀丽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其单位为其补发1963至l998年期间扣发的工资,仲裁部门以其申诉超过了法定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在接到裁决书后,周秀丽又诉至法院,要求其单位支付1963年至1998年期间的工资及物价上涨、银行利息等因素造成的直接损失共计1000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为被告单位职工,1963年被告作出开除原告的决定,但1966年被告又恢复了原告的工作,1998年对原告曾受处分中的问题重新进行了甄别,并对这些问题全部予以否定,故被告在此期间共计少发原告工资9000余元,应予补发。但原告要求物价上涨、银行利息等因素给原告造成的直接损失100000元,要求过高,考虑到物价上涨等因素给原告造成的损失,酌定支持损失20000元,隧判决被告向原告周秀丽支付少发工资9000元及损失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十一”长假前,该案后交由郑州中院民一庭法官闫明承办。面对厚厚的卷宗,闫明也犯了难,他深知这可是一件棘手的案子,案件时间跨度长达半个多世纪不说,周秀丽又是个老“上访户”,动不动就去上访,无形中会给案件的审理造成很多压力,没准还会弄地非常被动。但闫明并没有被困难吓倒,他暗下决定,一定要这个案件在他的手上划上一个圆满地句号。他仔细地查阅卷宗,很快,他就在一审庭审笔录中发现被告单位对少发给周秀丽9000多元工资基本没有异议,但其又认为周秀丽的起诉早已超过了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他迅速地与一审法院取得了联系,确认了这一重要情况,并与一审承办法官进行了沟通,了解到周秀丽年老体弱,又患有股骨头坏死,行动不便,且长期单身,40多岁才结婚,结婚后没有生育,婚后家庭生活也不太和睦,现在仍旧单身生活。掌握以上情况后,法官闫明完成繁重地其他任务后,决定先去周秀丽家履行相关法律手续,给她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同时了解一下她的想法。找到周秀丽家后,并告诉她二审准备开庭后,周秀丽很是激动,详细地跟闫明讲述了她的遭遇。闫明在进一步了解案情后又及时与上诉人单位取得联系,争取达成上诉人调解意向。

    9月27日,闫明审理了该案。由于周秀丽对相关法律并不了解,一见对方当事人就很激动,经常地泣不成声,闫明总是很耐心地进行释明,引导其围绕法庭总结的焦点问题举证、发表意见,这个庭一开又是2个多小时。开完庭后,闫明法官又耐心地为双方调解,最终使周秀丽同意了在上诉人向其支付27000元后双方因工资一事不再有任何纠纷的调解意见。闫明同志又抓紧时间制作调解笔录和法律文书,及时地将调解书送达到周秀丽家中,这才发生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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