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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济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调研司法统计分析

  发布时间:2007-10-22 10:20:42


    我院人民陪审员在走上陪审岗位的二年多来,积极参与陪审,认真履行陪审职责,2006年我院人民陪审员共计参审203起案件308人次,其中刑事案件65件75人、婚姻家庭、继承案件22件39人、合同49件86人、权属侵权及其他民事案件51件90人、行政案件16件18人。2007年1至10月份我院人民陪审员共计参审155起(221人)案件,其中刑事案件43件58人、婚姻家庭、继承案件21件32人、合同29件32人、权属侵权及其他民事案件61件98人、行政案件1件1人。

    在不断的摸索和实践中,在人民陪审员的共同努力下,缓解了我院审判员力量不足的压力,为我区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对陪审员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陪而不审”,形同虚设现象依旧存在。由于目前有的人民陪审员文化和政治业务素质不高,缺乏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虽然法律规定与法官拥有平等的评议和表决权,但他们往往信服于法官的专业知识,加上自身参与意识不强,不愿意承担责任,从而自然地对法官产生一种权威屈从心理,在评议和表决过程中往往遵从法官的意志,表现在案件评议中表决时随声附和,使合议变成了“合而不议”,由法官个人说了算,致使陪审员实际上只起到“陪衬”作用。

    二是陪审员的文化素质低、法律知识匮乏导致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22人中高中学历5人,中专学历5人,大专学历8人本科学历4人,知识层次相对较低。22人没有一人是法律专业毕业的,只是在法院进行的陪审员培训中接触到法律知识。而在培训中,有些陪审员以工作忙为理由,不能按时参加培训。法律专业素质不高,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不够,庭审驾驭能力不足,在评议时仅依据常理和道德作出判断和随声附和,还有的陪审员甚至根本不参加合议,造成陪审员的权利弱化,个别案件暴露出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问题。

    三是陪审员权利义务不明确,包括对错案的责任承担,均缺乏相应规定。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然而,陪审员在审判中究竟应该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使陪审员在具体运作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也使其地位没有了保障。陪审员的责任追究机制也不健全。有时发生陪审员不能按时出庭、临时开庭不能到庭,导致案件延期审理的情况;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和对法律的适用:负有什么责任、发现错误如何处理等,目前也欠缺相关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

    四是陪审员补助费用偏低。由于没有专项的财政拨款,我院参照惠济区生活标准,规定陪审员每人每次陪审补助费用18元,这只针对没有固定工作的陪审员,而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陪审员,没有参审补助。更没有考虑陪审员执行职务所需的实际费用,如误工、交通、误餐等费用,这些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

    针对这些问题,我认为应在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一是认真落实陪审员的审判权,彻底解决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的“陪而不审”这一突出问题。解决“陪而不审”现象的根本途径是:首先要选任陪审员要选拔一些具有较高文化素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富有正义感,在当地有一定威信的人选举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来,这是提高陪审质量的重要基础;其次要使选任的陪审员切实从思想上提高认识,认识到作一名陪审员的光荣感和使命感,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第三就是法院要在执行上提供保障,法官在开庭前要提供卷宗给陪审员查阅,庭审中要让陪审员主动介入,合议时尊重和考虑陪审员意见,让陪审员充分和使用审判权,不断提高陪审质量。

    二是克服陪审员素质偏低,与审判的专业化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为确保其所应具有的广泛代表性和与法官职业化相适应的实际工作能力,应适当提高陪审员的准入门槛,在《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规定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基础上,增加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条件,以确保陪审员最起码的专业素质:并加强对陪审员法律知识培训,设立专项培训基金,专款专用。

    三是健全陪审员责任追究制度。《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第十七条规定陪审员不履行或不当履行陪审职务违法审判,违法裁判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免除其陪审员职务,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践中应进一步健全陪审员责任追究制度:(1)对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职务的,应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纪律处分;拒不履行职务造成严重后果,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职务三次以上的,由人大常委会免除其陪审员职务。(2)对陪审员履行职务时违反审判纪律或违法审判的,应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人大常委会免除其陪审员职务,并由任职法院向其所在单位发出行政处分的司法建议。(3)对于因陪审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人民法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可视情节轻重由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四是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补助标准。要调动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仅靠政治荣誉感是不够的,还必须在物质上给予保障。因此在原有的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误工、交通、误餐等费用。对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陪审员,和其它陪审员实施一样的标准。同时可根据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表现给予一定的奖励,按照参审案件数量、质量以及遵守审判纪律的情况等,对陪审员进行综合考核,划分等次,对评为优秀的给予奖励,对不称职的,将按有关规定报请区人大常委会免除其职务。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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