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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实施适用中疑难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2007-10-22 10:14:58


    新《破产法》于今年6月1日生效实施,我院作为省会中院,肩负着全市乃至省级有关企业的破产改制审判任务,新破产法实施适用的过程中,我们两级法院在审判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也采取了一些做法,由于案件情况的差异,遇到的问题也是千差万别,这些问题对我们的审判工作造成了影响,为了更好地解决问题,搞好破产审判工作,更好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管理人的相关规定,协调好破产管理人与破产企业、人民法院之间的工作关系,我们今天在这里召开新破产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研讨会。希望与会的各位领导、专家学者、从事审判事务、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同志们,对自己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大家提出的问题,通过此次研讨会集思广益,共同提高认识水平,为今后破产案件地审理做出有益的探索与研究。

    下面我就我市两级法院2005年以来破产案件的受理、审理情况向各位做以通报,对案件审理中取得的一些做法,以及新破产法实施适用后,今后破产案件审理中的重点向各位做以介绍。

    一、我市两级法院2005年以来破产案件的受理、审理情况以及案件特点

    我市基层法院在2005年以来一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45件,其中全民企业28件、集体企业12件、有限公司5件,已审结23件,未结22件。中级法院自2005年以来共受理破产案件36件,其中全民企业27件,集体企业4件,有限公司5件,已审结23件,未审结13件,债权的受偿比例一般为零。

通过对我市两级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情况的汇总,可以看出我市破产案件总体上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一)国有经济性质的企业在申请破产的案件占的比例较大,占到了全市2005年以来破产案件总量的70%;

    (二)大多数案件系债务人申请;

    (三)绝大多数债务人在破产申请时,往往已停止生产多年,自有资产消耗殆尽,拖欠职工工资以及社会保险统筹数额较大,企业职工生活困难,企业内部矛盾较多;

    (四)破产债权中金融机构,主要是各国有专业银行以及相应的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所占的比例大;

    (五)终结的案件中,债权的清偿比例低,有五分之四案件的破产债权清偿比例为零;

    (六)案件审理有“三难”:审理过程中,破产企业债权清收难;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资产变现难;破产程序终结后,职工安置工作难;

    (七)破产案件审理中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多,破产审判工作的信访压力大;

    (八)随着企业法人制度不断完善,破产案件数量逐步加大,部分没有受理过破产案件的基层法院已经开始受理破产案件。

    二、我市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取得的一些做法

    1、做好破产立案审查,严把立案关。企业破产制度是完善的法人制度中,企业法人合理退出机制的一个构成部分,是对诚实债务人的一种合法债务豁免方式,因此为防止恶意逃债,悬空债务的现象出现,我市两级法院都能严把立案关,能够做到慎重审理,严格审查申请材料。在我市两级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驳回破产申请的有2件。

    在立案审查过程中,部分法院甚至采取“走出去”的方式,主动深入企业了解企业经营现状,与企业职工召开座谈会,听取职工的意见,把那些意图通过破产达到逃脱债务、甩包袱的企业排除在破产程序之外。有的基层法院在受理涉及所在辖区大中型企业及与社会稳定关系密切的企业破产案件时,通过市长办公会议解决债务人破产所涉及的一些社会问题。

    2、严格依法审理。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中院与各级基层院在“司法为民”的思想指导下,能够坚持依法审理,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坚持在审判工作中贯彻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切实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坚持“审判独立”的法律原则,在整个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断加强对破产清算组、管理人的指导和监督。

    3、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协调。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和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政府对妥善安置破产企业的人员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能够为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提供顺畅的社会环境。企业破产案件不仅仅是对债务人、债权人之间债权法律关系的审理,更多的是涉及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案件审理中各基层法院始终能够把握与政府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关系,体现了人民法院作为案件审理进程的引导者,不单一地将破产案件作为普通的民商事案件处理,而是一个整体、系统的社会稳定工作。

    4、继续坚持贯彻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自治的原则。在新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中更多地体现的是民商事活动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在新的破产法中,债权人会议不单单是一种形式,更多的是体现债权人对自身财产权的处分权,有些时候对于法律规定上属于空白的地方,为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具有重要的作用。在今后的案件审理中,如何更好地发挥债权人会议的作用,使债权人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实行自我管理,是不断摆在两级法院面前的一个问题。

    三、新破产法实施后,破产案件审理中的几个重点

    1、重视破产管理人相关制度

    新破产法实施后,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破产清算实务的工作主要由破产管理人来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目前在我国现有的社会经济体制下,由于破产案件主要是国有、集体企业破产,因此最高法院在关于管理人的指定上,针对目前审判工作的实际状况,做出了特别规定,根据具体案情可以从政府部门中指定人员成立清算组。

    我国目前对于清算组织的人员组成上,还不能完全脱离目前的社会环境,现在的清算组织基本由政府各部门人员组成。一方面各成员在自己的本职工作岗位上有的属于骨干分子,不能够全身心地投入清算工作,另一方面这些人员通过一个破产案件的工作,了解了企业破产工作后,基本上就不再搞破产了,导致了重复的社会培训,形成人力资源的浪费。从长远看,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逐步完全依托专业的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事务是今后的发展方向,如何通过合理的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并完善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与指导,确保破产清算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真正实现破产法所倡导和构建的破产清算制度,是今后破产案件审理中的要加以注重研究和探索的一个问题。

    2、重视民生民情,构建和谐社会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尽完善,一些破产企业无力加入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对职工没有进行后续技能培训,破产企业职工在企业破产后再就业难度大,生活保障有问题,加之企业破产案件涉及非常复杂的利益关系,企业体制深层次的矛盾和企业内部的利益冲突在破产审理中凸现,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出现信访事件,引发群体性、突发性和恶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新《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对职工基本权利的保护,我们在案件审理中要始终把握新《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把握立法精神,把党的十七大所倡导的人文关怀贯彻到破产案件的审理中去,维护职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破产案件审理中,我们要始终坚持做好企业职工的思想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让职工对目前的企业破产制度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把破产法律、政策的宣传作为案件审理中的一个工作重心,重视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及时解决的一定要尽快解决,把问题解决在出现的苗头阶段,不要由于工作的一时大意,使小问题成为大矛盾。

    当然,我市两级法院从事破产案件审理的审判人员大多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强烈的工作责任、社会大局意识。但是我们不能满足于以往的成绩,随着今后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破产审理中面临的各种社会矛盾会逐步增多,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发挥审判工作对社会各个利益关系的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作用,注意协调调动各方力量,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3、重视当事人实体权利,坚持“二审终审”制

    在今后破产案件的审理中,要坚持依据新《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对于债权人的实体权利,通过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进行核查,债权人会议的这种债权核查,新破产法与以往的法律规定完全不同。在今后的案件审理中,我们要依据新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对于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管理人编制成债权表后,债权人、债务人对于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严格按照新破产法规定,由债权人、债务人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诉讼判决的方式解决争议。

    4、重视破产审判调查研究

    新《破产法》实施适用过程中,由于法律条文的规定不能涵盖所有的法律行为,相关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我们作为从事破产案件审理的法官和与之有关的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都要不断学习、探索解决新问题的方法、方式,寻找解决新问题的法律途径。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我们要坚持把遇到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以及研讨、争论,通过调查研究转化为理论研究,不断提高审判理论水平。

    5、重视破产责任追究

    新、旧破产法对于破产案件审理中,发现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员具有违法行为的,都做出了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但是在我们以往破产案件的审理中,审判人员、清算组对于这方面的问题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这其实是纵容破产企业的不法行为,对于违法犯罪分子是一种破产庇护。在我们接待的破产企业信访群众、债权人反映的问题中,有一些是因为这一问题没有引起重视导致了群众、债权人有意见,成为了信访因素,在今后的破产案件审理中,发现破产企业管理人员有犯罪线索的,一定要将涉嫌犯罪的情况和线索,移送相关国家机关处理。

    新破产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我国今后破产制度的完善具有积极的意义,在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整的破产法律制度,社会保障体系不尽完善,整个社会体制的改革在不断深入,面临的情况千变万化的情况下,通过此次新破产法颁布实施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研讨会的形式,将我们在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和经验进行总结,提升认识层次,开阔工作思路,为今后我市破产案件的审理奠定良好的开端。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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